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几个问题

更新时间:2015-09-07 16: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案情简介】

  甲当事人与乙同居数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居期间,甲为乙生育一子丙,由于甲乙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无法给丙办理户籍手续,因此将丙的户籍挂在第三人丁名下。现甲已经办理香港户籍,乙得重病在床,甲方欲获得丙的抚养权,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理解与适用】

  一、一般问题的解决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同居时一直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系非法同居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甲乙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所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的问题,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同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本案中,由于乙方重病在床,甲方获得抚养权的几率较大。

  二、特殊问题的解决

  本案存在的两个特殊问题:

  一是丙的户口挂在第三人名下,法律上处于被人收养的状态,该第三人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民政部门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对于未办理登记的,收养关系不因丙的户口挂在第三人名下而成立。此时甲乙仍享有抚养权,丙与第三人不构成收养关系(可能存在争议的是:《收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第三人可答辩称公安已经办理户口登记可以推定成立收养关系);若丙与第三人已经办理收养关系,甲乙应先与该第三人先行解决收养关系纠纷。

  二是甲方为香港户籍人口,能否直接通过判决获得丙的抚养权。

  现行法律法规似未规定甲方不能取得丙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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