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在打工时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便开始同居生活,几个月后原告怀孕,于是双方回到老家办理了结婚仪式,但由于原告是91年,被告是93年,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办理结婚登记,于是双方未领证以夫妻名义在被告家生活至今。
孩子出生后不久,由于双方年龄小,加之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导致在生活中为琐事争吵不断,于是原告提出“离婚”,并决定带着孩子回娘家,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且不同意带走孩子。
原告为取得孩子抚养权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孩子由其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而被告辩称,孩子从出生到现在三年多的时间都由在被告家,并由被告父母抚养且已产生感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抚养应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及成长,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且经调解双方有和好及共同生活的可能,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