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概念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它首先表达和体现的是同居行为,这点很关键,因为我们所有的分析探讨都是围绕“同居”这一行为而展开;其次是表达了设定的限定条件即“同居者一方须为有配偶”。“有配偶者”则无须任何论证。所以在阐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概念之前,首先得谈谈什么是“同居”。
《现代汉语词典》对“同居”作如此解释:①同在一处居住;②指夫妻共同生活。而一些专家给现代的“同居”则下了这样的定义:①为了一定时期的快乐的行为;②试婚;③不履行法律形式的事实婚姻。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前者主要是从文义的角度出发,而后者则更多的带有些法语化的特征。但不管哪种解释,两者的共同点都是主要包含有“共同居住、生活的特征”(试婚与事实婚姻都是以共同生活为基本特征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特征
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法律术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是这样规定的:“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就此归纳出这一特定概念的法律特征或要素为以下几点: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时间上呈持续性;状态上呈稳定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共同居住并不等同于共同居所。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共同居住强调的是共同居住或生活在一起,而共同居所则表示双方有共同的住所。从概念的外延的角度来说,共同居住涵括了共同居所,也就是说,与他人同居,并不要求双方一定有共同居所,它既可以是两人分别单独有居所,也可是一方“引狼入室”的在一方家里居住,更可以是双方或单方购有共同居所。换言之,有共同居所只是共同居住的一种表现形式。从证据的角度来说,有共同居所则可以成为双方共同居住的一个重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