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男女双方同居多年并育有一女,十年前,曾经对房产以及子女抚养权等事项进行约定并前有协议书,十年后双方要分手,那么,房产的产权归谁?十年前的约定是否还有效力?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曾许诺把房产分给男方
1990年,年轻女子陈某打工时认识比自己大13岁的刘某。不久两人便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7年后,刘某与原配离婚,与陈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年还生育了一个女儿。
2003年,两人在花都购置了一套房屋,房产证登记在陈某名下。2004年元旦,刘某怀疑陈某有外遇,双方发生吵架。陈某称,当时为了寻求解脱,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分手后“原陈某名下的房屋归男方所有和使用。双方所生的女儿亦归男方抚养”。
然而,过了几天,两人又重归于好,分手的事此后没有再提起。
同居财产不属夫妻共有
2013年,刘某发现陈某与其他男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再次提出分手。刘某还向花都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双方同居期间所购房产归其所有。
法庭上,对于房产究竟是谁花钱购买,男女双方各执一词,均声称“对方当时没有工作,是自己花了大笔钱去购房”。此外,对于十年前所写的分手协议书,陈某认为该协议已失效。
近日,花都区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虽一起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女,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认定为无效婚姻,按同居关系处理本案。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房产所有者为被告陈某所有。
而双方于2004年所写的协议,当时并没有实际履行,现事过境迁,已不是原来的情况,因此认定该协议已失效。
主审法官解释,我国对婚姻采取登记制度,遂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的并非合法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换言之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属于一般共有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知识拓展:
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