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前,江苏省如东县的武某夫妇收养了4岁女孩媛媛(化名),没料媛媛结婚成家后很少回家。为保证将来养女能履行赡养义务,武某夫妇将媛媛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收养关系。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武某夫妇与被告媛媛之间收养关系成立。
武某夫妇为如东县岔河镇人,均为1956年出生,婚后两人未能生育。1991年9月,经多方打听,武某夫妇从外地收养了一个名叫媛媛的4岁女孩,并经媛媛父母书面同意。此后,媛媛由武某夫妇抚育成人。2009年,媛媛大学毕业后,在南通市区找到了工作,并在当地结婚成家。武某夫妇给媛媛操办了婚事。
结婚后,媛媛因为工作较忙,加之自己也生育了小孩,很少回如东养父母家中探望。时间久了,武某夫妇害怕养女将来不认自己。几番思考之后,武某夫妇一纸诉状将媛媛告上了如东县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媛媛之间存在事实收养关系。
法庭上,媛媛表示不会忘记养父母的养育之恩,以后一定会尽养女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由原告于1991年9月收养并抚育成人,有当地基层组织、被告生父母、同村组的邻居的书面证明等作为印证,同时自己也认可,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虽然双方未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但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符合我国收养法的立法精神,是我国农村一种道德风范,是值得提倡的公序良俗,且该收养关系发生在收养法实施前,故对原告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收养关系成立。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在法定上诉期内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