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并在法律上产生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协议必备条款的内容
我国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收养协议的条款是协议的必备内容,由于立法在此处的空白与实践的兴旺发达形成鲜明的对比,收养协议条款随处可见,但由于无统 一的立法,所以条款的内容规定是形态各异的,笔者在参考了网上的一些涉外收养协议,国内收养协议以及合同法的必备条款的规定后,列出了一个全面的收养协议 应该包括的内容,如下列出:
1、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2、收养人单位,职务,年龄,婚姻状况,住址。
3、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
4、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送养的理由。
5、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收养人之义务。
6、收养人与送养人约定的其他事项,且该事项非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7、决定送养人与收养人在协议签订后的若干期限内,到国家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8、规定公证收养公证失效
9、约定收养解除条件和事项。
10、收养协议纠纷处理方式和违反约定所产生的责任承担。
收养协议的形式
在我国的收养法中对于这个问题没有规定,但是收养行为是要式行为,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供书面材料,可以推出,口头协议是不予承认的,事后如果发生纠纷,一方也会因为没有有力证据而陷入举证不能的后果之中。
我国对于收养的程序采取行政程序,实行登记式。对于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收养子女的程序区别对待。
(1) 办理登记的机关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而外国人收养子女既要去省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又要到指定的公证处进行公证,程序可谓严格,旨在保护我国的被收养人的利益。
(2) 出示的材料证明
收养人必须提价收养申请书外,还要提价下列证书、证明材料:a身份证和户籍证明。b收养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 有无抚养教育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c县级以上一律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生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d收养人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 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如果收养是由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弃婴、弃童、孤儿的,收养人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要出具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其所在国政府和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书以及有关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有:a 出生证明b婚姻证明。c职业,经济收入,财产证明;d身体健康检查证明e 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f 收养人所在国主管部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g家庭情况报告。且收养人的申请书由收养人所在国的有关机关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馆和领事馆认证。
(3) 收养成立的审查和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书后,要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涉外收养的审查,登记同国内收养的审查、登记基本一致。
笔者认为我国的行政登记式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假如采用司法程序认定收养的话,会使本已经不堪重负的司法资源更难以承受,并且我国的国民的厌诉心理也会 在某种程度上降低收养人的行善举之积极性。总之,办理收养登记应该简单不复杂,高效不拖沓,在程序的设计时,要尽量简化。
特别地,笔者还坚持认为收养协议应该成为收养登记所提交的文件中的必备要件,规定在行政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后,收养协议发生效力,收养协议中的条款也因登记行为生效,另行的公证程序大可不必为之。[page]
关于事实收养有关问题
事实收养,是尚未订立收养协议,未履行法定的登记程序要件的,以建立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我国法律确定收养必须经过相关机关的审查登记程序,不经过法定程序,不发生收养效力。
对于事实收养不予法律保护的理由是基于事实收养不利于保障收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事实,首先,因为事实收养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的,缺乏国家的监督和 干预,送养人、收养人处于某种考虑,很可能仅仅估计自己的利益,而置养子女的利益不顾,不利于维护其利益;其次,事实婚姻也不利于维护收养人的利益,因为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养父母子女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因收养 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事实收养因未经法律承认,一旦发生纠纷,收养人的利益难以得到维护。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收养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收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是确立拟制血亲关系的重要途径。因此,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充分维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收养协议需注意问题
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年满三十五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是: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⑤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