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收养的概念。收养是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产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行为。通常情况下,亲属法学会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来界定收养的概念,一是从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的角度来使用,指收养行为;二是从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本身使用,即收养关系。
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在收养概念界定上普遍受罗马法影响,即“罗马法上的收养是指因收养他人为子女而取得家长权”;对于英美法系国家来说,其认为父母对于子女之权利义务不得让与;我国的立法对收养这一法律概念并没有明确定义。通说认为,收养是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因收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为拟制血亲。收养关系的当事人有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
由上,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均是主张收养是使原来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产生父母子女关系,但在收养是否解除被收养人与亲生父母的自然血亲关系以及收养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等问题上所持的态度和立场差别较大。
其次是涉外收养的概念。二战过后,基于孤弃儿的大量存在,具有难民身份的儿童需要得到安置以及收养人的需要等原因,美国大范围收养了欧洲战败国如德国、意大利等国的孤儿,涉外收养开始广泛发展起来。所谓涉外收养,是指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关系。在世界范围内,其所指代的即是跨国收养,也就是说,只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具有不同的国籍即可成立涉外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