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可以要求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更新时间:2019-11-30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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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3月21日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王淑梅诉李春景姐弟等赡养费一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所作的《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3月21日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王淑梅诉李春景姐弟等
赡养费一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所作的《关于继母与生父
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
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
赡养义务的批复》指出:“王淑梅与李春景姐弟五人之间,既存在继母与继子女间的姻亲关系,又存在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尽管继母王淑梅与生父李明心离婚,
婚姻关系消失,但王淑梅与李春景姐弟等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因此,有负担能力的李春景姐弟等人,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王淑梅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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