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养儿育女防备老。那么,继子是否应该赡养继父呢?近日,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法院判决继子李某每月支付继父林某某赡养费575元。
1985年,李某的父亲因车祸身亡,母亲郝某某便带着5岁的李某嫁给西峡县某公司职工林某某。林某某与郝某某结婚后,视年幼的继子为己出,含辛茹苦把李某抚养成人,并为继子盖好房子,娶妻生子。 2011年3月,郝某某因病去世,林某也因年老体弱,日子过得很艰难。
2012年5月,林某因糖尿病并发症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靠微薄的退休金已难以支付医疗费、住敬老院等开支。于是林某某便找到继子李某,希望李某能赡养自己。李某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了林某某的要求。无奈,今年5月10日,林某某将继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继子尽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5岁时,因其母亲郝某某与原告林某某结婚,其生活及上学费用由原告及其母亲负担。原告将被告抚养成年,尽到继父的责任,林某某和继子李某之间形成了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一样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原告卧病在床,并在老年托养中心生活,已无力支付医疗费等各项开支,被告理应赡养继父。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