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母告儿不赡养 望其常回家看看

更新时间:2013-09-06 17: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导读:赡养父母本是作子女应尽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常见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例。近日,佛山高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赡养纠纷案件,八旬老母亲两度病重入院,同城居住的小儿子却五年不曾看望,无奈她只好...

  导读:赡养父母本是作子女应尽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常见不履行赡养的案例。近日,佛山高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赡养纠纷案件,八旬老母亲两度病重入院,同城居住的小儿子却五年不曾看望,无奈她只好怒告“不孝子”,谁知孩子在庭上却称自己对母亲已无责任和义务,以早时兄弟间达成赡养协议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

  新闻背景:

  现年85岁的黎婆婆原本有8个子女,其中一个女儿已经过世,丈夫在2006年底去世后,6个子女均对黎婆婆孝顺有加,唯有小儿子陈六视老母亲为陌路人,从来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甚至没有打过一通电话问候母亲。在黎婆婆两度患病住院期间,大儿子陈大数次打电话要求陈六来看望,也被陈六绝情地拒绝了。

  面对小儿子的麻木冷漠,黎婆婆将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小儿子陈六支付医疗费及赡养费,并从2013年8月起每月须向其支付赡养费500元,直至其身故。

  母亲的起诉,让小儿子陈六感到非常愤慨。陈六认为黎婆婆不顾母子之情,将自己告上法庭,完全是无理取闹。

  原来,早在1994年,黎婆婆和丈夫陈大爷就召集子女和一些叔伯长辈齐聚一堂,在众人见证下订下了一个口头“养老协议”:黎婆婆未来由长子陈大赡养,而陈大爷则搬到县城与陈六同住,由陈六负责张大爷的养老。陈六认为,按照农村习俗,两个儿子各负责一位老人的生养死葬,并且这种协议也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协议既合了风俗,又合了法律,现在父亲亡故,自己已经履行完了赡养义务,对母亲不再有赡养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法院判决: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规定,小儿子陈六应该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消费状况,结合原告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原告所需的赡养费为1400元/月,被告应承担其中的七分之一,即被告应自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养老协议时,即2012年12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00元,直至原告去世。

  此外,日常门诊医疗费已包含在赡养费之中,但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金额相对较大,原告在住院医疗费产生后可主张要求赡养人另行支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住院医疗费4532.7元,应由原告的7个子女共同承担,被告应承担该费用的七分之一,即647.53元。

  法理分析: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的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还有,赡养人还应当履行对父母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今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

  此外,在农村,签订这种养老协议的事情非常普遍,大家已经习惯并且认可这种养老模式,法律也认可这种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正是基于此,陈六才坚持自己已经没有赡养母亲的义务。根据规定,被告及其兄长陈大协议由被告赡养父亲、陈大赡养母亲,并经父母同意,协议在被告及其兄长陈大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是2012年12月,原告黎婆婆明确不同意原赡养协议。审理此案的吴法官解释,任何赡养协议都不能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及其兄长陈大可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当黎婆婆明确表示不同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规定,被告陈六不得以原协议来对抗法定的赡养义务,主张无需履行赡养义务。

  编者按:

  八旬老母与小儿子对簿公堂令人揪心,拒绝赡养的背后究竟孰是孰非已无法查清,但显然,无论是养老协议早有约定,是母亲偏心,抑或是父亲的遗产分配不公都不能成为子女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因为赡养老人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明文规定。母子亲情不能用金钱衡量,诚如黎婆婆抹着眼泪对记者说的, “想我小儿子打电话跟我说说话”,子女对父母多点孝心与温情,也不会走到对簿公堂这一步。

  司法的作用并不是万能的,尽管法院判决儿子要向母亲支付赡养费,但如果陈六从内心深处依然抵触这个判决,给钱了之,年迈的母亲又如何能够开心?法律只是一种惩治手段,而不是目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孝顺父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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