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我父母有我和大哥两个儿子,2011年,父母和我们达成了“老人分包赡养协议”:我负责赡养母亲,大哥负责赡养父亲,两人各自将老人养老送终,互不干涉。2012年8月底,父亲因病去世,丧事由大哥操办。今年9月,母亲得重病住院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因为我家经济条件相对困难,母亲便要求大哥也承担一部分医疗费。大哥以赡养协议有明确约定为由拒绝。请问我和大哥之间的协议是否有效?
媒体咨询了江西刘律师。刘律师认为,王先生与其大哥之间的“老人分包赡养协议”违背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是无效协议。《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上述规定表明,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或者转让。王先生与大哥的“老人分包赡养协议”免除了王先生赡养父亲、大哥赡养母亲得义务,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王先生的大哥须承担对母亲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