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卢先生与李某网恋后非婚同居,不久李某怀孕。2013年,女儿出世后未满周岁,母亲李某就离家出走!李某走之前未给孩子办出生证,导致其无法上户口。
卢先生孩子现已7岁,即将面临上学问题,卢先生便去咨询派出所,民警建议卢先生去做亲子鉴定上户口。没想到鉴定结果显示,卢先生与女儿并无血缘关系!因为担心对女儿造成心灵创伤,卢先生一直不敢告诉女儿真相。
之后卢先生找到民政部门,希望可以办理领养手续,但他达不到领养要求!据卢先生所述:“领养要相隔30年,而且要有房有车,但是我根本达不到那个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6)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7)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岁以上;
(8)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9)收养年满十四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1)申请
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
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
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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