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闯和鲍欢欢生下孩子不到两年,就分道扬镳了,儿子雷磊随鲍欢欢生活。当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只笼统地约定雷闯具有探望权,但并未明确探望的时间与方式。离婚后,两人经常为看孩子的事吵个不停。
去年,鲍欢欢偷偷带着雷磊去海南岛过年了。雷闯吃了个哑巴亏,在愤怒与遗憾中迎来了新年,于是大年初一就直接“通知”鲍欢欢,自己年底一定要带着雷磊回老家。所以,雷闯今年早早地就开始安排过年回家的事。
鲍欢欢也在暗地里和他较劲,不仅以去香港迪士尼游玩引诱雷磊,还向儿子灌输“爸爸不好”的观念,并吓唬雷磊说爸爸会把他卖到穷人家,再也回不来了。雷磊在周末接儿子回家时,意外听儿子说起了这些,顿时怒火中烧,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变更抚养权。
原告雷闯在诉状中称,被告鲍欢欢非但未协助自己探望儿子,还曾私自带儿子去外省过春节;另外,被告还屡次在儿子面前破坏自己作为父亲的形象,对儿子的成长及父子关系的和谐不利,故请求变更抚养权。而被告则辩称,一直协助原告探望儿子,原告每周六都能接儿子回去同住一晚,儿子年龄还小,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依据不足,且雷磊尚幼,随母亲共同生活更有利,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主审法官了解到,雷闯提起诉讼的动因是希望能带儿子回老家过年,于是在庭后主动找鲍欢欢谈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鲍欢欢认识到自己的不是,表示以后将不再破坏雷闯的父子关系,并决定以后每年春节让孩子轮流跟着父母过年。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抚养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探望的义务
首先,关于探望权的问题。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联络感情、对子女进行教育的主要途径,应该得到保护。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探望权的行使通过明确的规定予以保障。
本案中,雷闯由于未能在过年期间探望孩子而斤斤计较,并提前制定了来年春节的过年计划,而鲍欢欢也和雷闯在暗中角力,甚至不惜对儿子威逼利诱,争夺之激烈可见一斑。双方似乎都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人物品,却背离了行使探望权的目的和初衷。若双方能事先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包括春节等重大节假日的探望问题等,或许能避免这种争夺,也不至于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关于变更抚养权的问题。为了能顺利地抢孩子回家,雷闯甚至不惜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那么他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但本案中,并无法定情形出现,雷闯为了能实现抢孩子回家的目的而不顾条件成就与否,贸然提起诉讼,实在不可取。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