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方女士和前夫已经离婚很多年,我们的儿子一直由我抚养,几个月前,高中的儿子将同班同学打伤,对方说需要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万元,可方女士现在的收入仅够维持日常开销,没有存款,没有偿还能力,方女士打电话让前夫赔偿部分费用,方女士再借点钱向对方进行补偿,结果前夫说,孩子是由方女士抚养的,他没有偿还的责任。请问这种情况,孩子的父亲应不应该管?
甘肃贺律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方女士的前夫以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并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