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实婚姻案件认定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9-10-28 08: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婚姻是美好的,而想要成为正式婚姻的时候就必须根据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结婚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去申领结婚证,婚姻才有法律上的效力,要不就只可能是事实婚姻而已。那么关于事实婚姻案件认定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关于事实婚姻案件认定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业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关于事实婚姻案件认定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二、事实婚姻认定时间要多久

  在民事审判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这一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所谓以夫妻名义,是指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而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依照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具体包括:

  (1)双方自愿结婚;

  (2)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方需达到22周岁,女方需达到20周岁;

  (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男女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若办理了结婚登记,当然不成立事实婚姻。

  三、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处理有何异同。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那么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在处理上有什么区别吗?答案是肯定的,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上没有任何区别,均参照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但在如何认定婚姻关系是否破裂方面有明显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应当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有关解释的规定,不论其感情(婚姻关系)是否已达破裂程度,如不能和好,只能判决或调解准予离婚。

  立法者也许考虑这属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所以不能与合法的婚姻关系等同,故司法实践中只能严格按照基本精神为处理原则,法官判断认定其夫妻感情未破裂,却不得维持其事实婚姻关系。无论该规定是否科学,在没有新的规定前,我们在处理事实婚姻关系案件时必须依照该规定。我庭曾处理过一件事实婚姻,因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上诉后被上级法院发还重审的案件。发还的理由就是不能和好,只能判决准予离婚,前车之辙可鉴,切勿重蹈覆辙。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关于事实婚姻案件认定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相关内容。综上,事实婚姻案件认定中应注意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应该是成为事实重婚。还有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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