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前欠20万丈夫要共还 法官:存事实婚姻关系

更新时间:2014-08-22 13: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同居26年,直到2013年,吴某和沈某才补办了结婚证。可在2012年,沈某向别人借钱,欠20万未还。债主把两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还钱。吴某觉得,借钱发生在两人领证之前,他不应承担责任。可昨日,漳州中院二审...

  同居26年,直到2013年,吴某和沈某才补办了结婚证。可在2012年,沈某向别人借钱,欠20万未还。债主把两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还钱。吴某觉得,借钱发生在两人领证之前,他不应承担责任。可昨日,漳州中院二审审结此案,认为两人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判决共同清偿20万元债务及利息。

  【案件】同居期间欠款 两人共同清偿

  1987年,吴某与沈某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而实际上,直到1990年,双方才达到结婚年龄。

  2012年,沈某以经营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分2次向林某借款共计25万元,并出具了一张欠条。借款后,沈某仅偿还了5万元。为此,林某将吴某、沈某同时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偿还20万元及利息。

  东山法院一审认为,两名被告是夫妻关系,上述借款是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遂依法判决由二人共同偿还债务。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辩称,其与沈某正式登记结婚时间为2013年,而讼争债务均发生在婚姻登记前的2012年,该债务是沈某婚前个人债务,自己不应共同承担。

  漳州中院审理认为,吴某、沈某于2013年补办婚姻登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在2013年以前虽无办理婚姻登记,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应确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遂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说法】

  同居26年 存在事实婚姻

  经办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在上述纠纷中,吴某与沈某从1990年起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2013年补办了结婚手续。所以,其婚姻效力从1990年起至补办婚姻登记起有效。而2012年债务发生时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以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

  此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若吴某、沈某在2013年未补办结婚手续,1994年以前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而1994年2月1日双方即为同居关系,若为同居关系,吴某将无需承担沈某2012年所借款项的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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