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结婚登记,市各区民政局都能办理后,更加便民利民了。登记政策和所需材料并没有变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仍依《婚姻登记条例》出具相关材料。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之规定,找法网小编为您汇总了以下四类涉外婚姻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内地居民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华侨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四、外国人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汇总的四类涉外婚姻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希望能帮助您更为方便地圆跨国婚姻梦。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