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黄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名自称姓余的女子。余某说很喜欢黄先生,希望尽快和他结婚。于是,两人相识不久就结婚。不料,结婚登记后不到一个月,余某借口回家看爸妈,卷走黄先生十多万钱款离开,从此杳无音讯。无奈,黄某到派出所查询,想了解妻子的去向,却被告知在全国人口信息库中查无余某个人信息,余某所提供的户口信息为假。这可苦了黄先生,被骗走十几万钱款不说,还和这位“空头”老婆离不了婚。
黄先生请教了法院行政庭法官,得知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姻无效4种情形,黄先生均不适用。他只能以民政局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尽到审查义务,登记有瑕疵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政局在办理黄先生与余某结婚登记手续时,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全。民政局受技术条件所限,无法识别“余某”提交的身份证明真伪,在颁证行为中没有过错。但由于“余某”冒用并伪造他人身份,致使民政局作出的婚姻登记以及结婚证所记载的持证人身份与客观事实不符,法院建议民政局自行撤销黄先生与“余某”的结婚证。为此,县民政局随即组织人员调取了黄先生与“余某”的结婚档案,经核实确认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是事实不存在的婚姻,立即上报市民政局与省民政厅,经过一番努力,最后确认黄先生与“余某”的婚姻登记为无效婚史。
知识关联:
《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无效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