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录音证据的效力

更新时间:2019-11-05 11: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离婚案例:3月28日,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庭上,一对夫妻闹离婚,妻子拿出丈夫私密对话的录音,还当庭播放“丈夫自拍”的视频。27岁的李梦婷(化名)年轻漂亮,丈夫周

离婚案例:
3月28日,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庭上,一对夫妻闹离婚,妻子拿出丈夫私密对话的录音,还当庭播放“丈夫自拍”的视频。

    
27岁的李梦婷(化名)年轻漂亮,丈夫周俊(化名)在市区经营多家服装店,事业有成。婚后不久,李梦婷觉得周俊对她失去了兴趣,每晚回家倒头就睡。
去年7月起,李梦婷发现周俊对婚姻和家庭不忠,先后与五六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李梦婷有一天在家里打扫卫生时翻看周俊的手机,发现里面竟有多段他自拍的与不同女子的亲密视频片段,其中两名女子还是服装店的熟客。李梦婷暗中搜集了一些证据,录到丈夫与“情人”之间的私密对话,获得丈夫的通话记录。
在庭审过程中,李梦婷当庭播放录音、录像,认为是周俊对婚姻不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所以周俊存在过错,她应多分财产。周俊则称妻子播放的所谓性爱视频,里面看不到他本人,男主角不是他,多次通话记录,只是表示他与那些女子是知己,但没有实质交往。他没有不忠,妻子老是疑神疑鬼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自己原则上同意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儿子由周俊抚养,李梦婷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家里刚买的房屋归李梦婷所有,周俊要帮她把房屋的剩余贷款还清,并协助她办理相应房屋的更名手续。

  
东莞律师点评:

  
对于离婚案件,如何收集离婚证据是个关键问题,证据越充分,越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法院是不会主动的收集此类证据。
为使自己“离婚时不吃亏”或为防对方“离婚时占便宜”,离婚当事人都必须收集到对自己有利且具有较强证明力的合法有效的证据。
在离婚诉讼中,根据证据的证明对象可以把证据分为:外遇过错证据、共有财产证据、家庭暴力证据、赌博证据、吸毒证据、重婚证据及影响夫妻感情的其他证据等等。本案中的妻子是个聪明的女人,她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取得了可丈夫外遇过错证据的视听资料,所谓视听资料,即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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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和书面证据的效力
1、你好。证据不能仅仅根据形式而绝对说明哪个效力更强。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往往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因为对于事实往往具有直接证明力。而书面证据更具有确定性,
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可以作为证据
录音证据的有效性
要看具体情况,一般该领导可以改变其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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