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以录音证据证明丈夫所称夫妻感情破裂不实
更新时间:2019-11-05 10: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妻子以录音证据证明丈夫所称夫妻感情破裂不实-法律快车关于离婚案件中使用录音作为证据的情况十分常见,很多这方面的证据都是作为证明对方有婚外情而的证明而使用。但本
妻子以录音证据证明丈夫所称夫妻感情破裂不实-法律快车
关于离婚案件中使用录音作为证据的情况十分常见,很多这方面的证据都是作为证明对方有
婚外情而的证明而使用。但本律师在不久前也遇到了一起利用电话录音证明夫妻双方感情融洽的证据而使用,最终导致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例。
龙先生与与梁女士均为广东人,后因为生意而于2005年来到上海定居。二人早年自由恋爱并结婚,但因为婚后梁女士多年未能生育而导致婆婆十分不满,并经常挑唆龙先生与梁女士离婚。本来龙先生与梁女士感情并未因女方不能生育而出现裂痕,但龙先生出于孝心曾于2007年在上海朝阳法院提起过
离婚诉讼,后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而被法院驳回。2009年夏天,龙先生在母亲的威胁下又被迫向上海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
婚姻关系。梁女士找到本律师,并拿出自己于一个月前与龙先生的电话录音,其内容情意缠绵,原告龙先生甚至在通话中哭诉自己一想到梁女士一心一意与自己同甘共苦地奋斗多年才有了今天的事业,可以说是患难夫妻。所以根本就不想离婚,之所以再次起诉完全是自己母亲以死威胁的结果。
在案件开庭审理时,本
离婚律师即拿出录音笔录并当庭播放了录音。提出二人的感情基础牢固,并未破裂,龙先生
起诉离婚是被迫之举,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建议法庭对双方多做调解工作,不准予双方离婚。因为龙先生对录音没有异议,所以法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并最终调解双方和好。
法律快车认为: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外,其余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录音证据当然为有效证据,且该证据已将案件真实情况作了比较确切的反应。因此,虽然龙先生第二次提起了离婚诉讼,但由于双方感情并未真的破裂,所以法院是不会支持双方离婚的。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婚姻家庭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