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结婚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明结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将审理结果寄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和参加案件的审理活动。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婚姻:
1、重婚的,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或形成事实婚姻的;
2、未到法定婚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我们要注意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还是有区别的,我们国家对于无效婚姻的范围是采取列举的方式,这就意味着出现一些其他情形的婚姻虽然可能也不符合我们国家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但却不足以导致婚姻的无效。
如果出现无效婚姻的情形,那么如何确认婚姻无效呢?一般有以下二种程序:
(一)行政程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效力持异议的,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查证该婚姻关系确属无效的,撤销其婚姻关系,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二)诉讼程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持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的诉讼。人民法院一旦受理就应依法作出该婚姻有无法律效力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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