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网友提问:
我妹妹于2003年1月经人介绍和妹夫认识,2004年3月13日领了结婚证,准备5月1日按农村的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但在3月27日男方感觉眼睛不舒服,到医院检查,确诊为脑瘤,后到北京天坛医院治疗,期间我妹妹进行了陪护,男方全家都很感动,一直照顾到10月份,后来到我这里工作直到现在,期间又去过两次看望对方病情,直到现在男方病情不见好转,我妹提出离婚。 男方同意离婚,但提出由于在看病期间花费医疗费6万元左右,需要我妹负担一半。情况是男方一直和父母还有兄长一起生活,没有分家,其家庭条件很富裕,六万元的医疗费也是由其父母支付的,并没有欠债。 我想问的是对这6万元的医疗费,我妹需要承担吗?
找法网某律师回复:
虽然双方已经领取了结婚证,已经是合法的夫妻,而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理论上来说你应当尽扶养义务,但本案所具有的特殊性表现在,男方的疾病是婚前就已经形成了,而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这一点根据男方的确诊时间可以得出这一结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让女方承担婚前男方就已经形成疾病的医疗费,就不具有公平性,所以我的观点是你不应当承担男方的费用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找法网天津王建良律师回复:
双方已是合法的夫妻,具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如无财产的书面约定,此期间双方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包括一方生病所欠债务)。因此必须首先得搞清楚这六万元的性质。
一、如是父母等亲属垫付的医药费则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应担负一部分。
二、如是父母等亲属赠与则不是债务,不存在女方承担债务的问题。
三、如男方婚前有收入,并将收入交与父母,那样他与父母等亲属之间有婚前家庭共有财产关系,花费的六万元如未超出其所应占家庭共同财产分额的,属于男方以个人财产支付药费,当然也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如男方在家庭共同财产中个人所占数额不足六万,其父母等亲属担负的部分如不是赠与,则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应承担一部分。
四、男方如有婚前个人财产那么治病所付医药费应首先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因抚养义务以被抚养者无财产来源为必要条件,个人有能力支付医药费当然也不应当借债治病了。
总之, 情况不同结果不同,不能一概而论。还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