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从判决宣告之日起,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终止,同时其财产作为遗产开始由继承人继承。当然,被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推定的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时间和自然死亡的时间往往并不一致,比如被宣告死亡时,被宣告人有可能还活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时间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2、婚姻关系是一种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当被宣告死亡人没有死亡,该死亡宣告被撤销时,被宣告人的婚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不可一概而论。宣告死亡具有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即当某人被宣告死亡后他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已经消灭,其配偶可以独身生活,也可以选择与他人建立新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时被宣告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关键要看在宣告死亡期间其配偶是否与他人建立了新的婚姻关系。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如果其配偶尚未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在宣告死亡期间已经与他人建立了新的婚姻关系,无论撤销死亡宣告时这种新的婚姻关系是否仍然存在都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也就是说,当事人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如果其配偶在宣告其死亡之后未与他人结婚,则从撤销宣告死亡之日起双方夫妻关系恢复;否则,即使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丧偶,双方的夫妻关系亦不自行恢复。双方要求成为夫妻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婚登记。
1、民法总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
3、第五十三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宣告死亡撤销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对原配偶的婚姻关系。与《民通意见》第三十八条相比,本条增加了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的除外情形,体现了对婚姻当事人意见的尊重。
(2)对子女的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3)对恶意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对依法继承其财产的人。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应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这里的取得不是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没有提到孳息问题)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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