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再婚老人离婚纠纷有什么对策

更新时间:2013-01-26 16: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进入人生夕阳的老年人,同样需要情感的慰藉、爱情的滋养。黄昏恋执手相伴夕阳红,也不啻为人生的一道美丽风景。老年人再婚前要加强了解:相互了解对方脾气、性格、爱好、文化素养、经济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尤其...

  进入人生夕阳的老年人,同样需要情感的慰藉、爱情的滋养。黄昏恋”执手相伴夕阳红,也不啻为人生的一道美丽风景。老年人再婚前要加强了解:相互了解对方脾气、性格、爱好、文化素养、经济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对老年人再婚的态度,做到心中有数。

  2010年9月,七十六岁的魏大爷,经人介绍与五十三岁的郭阿姨相识。相处月余,两人便确立同居关系,10月28日,郭阿姨搬到魏大爷家中,开始了同居生活,俩人商定先共同生活一阵子再登记结婚,并约定将俩人的离退休金作为共同收入,共同使用。魏大爷替郭阿姨偿还了同居之前的3万元债务,并将自己的两个存折交给郭阿姨保管。同居不到两个月,因郭阿姨怀疑魏大爷用情不专,两人数次发生争吵。不得已,双方只好解除同居关系,郭阿姨将自己的财物从魏大爷家搬出。

  魏大爷与郭阿姨闪婚闪离的“黄昏恋”,让原本平静温馨的“夕阳红”蒙上一层阴影。魏大爷和郭阿姨的遭遇提醒再婚的老年人择偶时须慎重,再婚之前做好双方婚后生活、财产等方面的约定或协议,这样晚年才幸福。

  如何使再婚老年人享受幸福生活,小编为您介绍减少再婚老年人离婚纠纷的对策:

  (一)老年人自己作主,把握幸福

  1、打牢爱情基础,杜绝“闪婚”

  老年人再婚前要加强了解:相互了解对方脾气、性格、爱好、文化素养、经济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对老年人再婚的态度,做到心中有数。双方如果不能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上对以上各项达成共识和理解,匆忙行事、勉强结合,日后一旦水火不容,会给自己增添许多烦恼,使自己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幸福的家庭是以选择理想的伴侣为前提的,与其婚后咀嚼不幸的苦果,不如择偶时慎重,这样晚年才幸福;

  2、做到“婚后矛盾,婚前处理”

  再婚的老年人如果在再婚之前做好双方婚后生活、财产等方面的约定或协议,采取法律手段将双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和双方子女对两位再婚老人应尽的赡养义务明确下来,进行财产见证或公证并履行合法婚姻登记手续,就可以对减少或避免财产归属的争议,减少子女对父母财产的担心,减少和杜绝以后的隐患和纷争。

  3、克服“回归心理”,和过去说再见

  实践表明,将现任妻子与原配比较会不利于再婚双方情感互融,容易伤害对方的自尊心。老年人再婚是新生活开始,彼此要用积极、乐观和向上的态度融入新家,正确对待不同的性格和习惯,注意互相尊重、互相谅解,求大同、存小异,避免把现配偶与原配偶做过多的比较。这些都有益于再婚后共筑“爱巢”、使再婚如同初婚一样幸福。

  4、互敬互让,把握幸福

  俗话说“少年夫妻老来伴”。再婚老人也要学会容忍,当婚姻出现问题时,应当想办法去解决。老年人再婚后要使生活美满,首先要建立良好的信赖关系,双方应以诚相待,要多看对方优点长处,少找毛病缺点,慢慢磨合。婚姻毕竟不是交易,还是需要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幸福的生活终究是无法用物质来衡量的。所以老人们要自己抓住这不多的时机,勇敢而明智地选择自己的幸福生活。

  (二)子女理解支持,给父母一个幸福的晚年

  子女和晚辈,应该满足老人们“重新组合”的心愿,使他们在经历人生风雨之后能得到精神慰藉和愉悦,有一个温馨、安宁、幸福的晚年。同时,子女们应该懂得再婚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子女不应以种种借口横加阻拦。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老年人再婚,只要办理了结婚登记,就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而老年再婚夫妻双方自然也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三)法院审慎处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再婚老年人离婚案件过程中,应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分别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对于再婚只是为了搭伴或找生活依靠的老年人,婚后又未建立起感情,就准予离婚;对于双方已建立夫妻感情,特别是结婚时间较长的,要着重做和好工作,不轻易离婚;对于儿女们干预的情况,对老年人年龄偏大、生活上对儿女依赖大的情形,要着力做好儿女们的工作,参考儿女们的最终意见予以定案;对于生活即将或再次面临困境的老年人,在分割财产时,要予以照顾;对于劳动能力体弱多病者,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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