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
出狱发现“被离婚”妻子再婚还生了娃
42岁的钟某是高县双河乡千秋村农民。他和陈某于2010年7月22日在高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陈某比他年轻13岁,钟某平时在工地干活,挣钱不多。后来,钟某铤而走险,抢劫被抓,被判刑三年六个月。钟某的四哥钟某余说,钟某被抓不久,陈某就将孩子送回老家,由其70多岁的奶奶带。2013年,陈某曾多次致电钟某余,想拿钟某的户口簿去办离婚,但钟某余始终未答应。因此,数年来钟某的户口簿一直保留在钟某余手中。
今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后,钟某补办户口,发现妻子陈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户口从自己家迁走,而且已和他“离婚”。钟某到婚姻登记机关了解得知陈某已和李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了小孩。而陈某在和李某登记结婚时,居然提供了由同一婚姻登记机关核发的离婚证。
钟某想不明白,自己在监狱服刑,既没有收到妻子的离婚协议,也没有收到法院判决书。在自己毫不知情下,老婆怎么就变成了别人的老婆?
补办结婚证却错办成离婚证
据高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经办人李某红回忆,2014年2月中旬,陈某带着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证。“她说丈夫因抢劫坐牢,过不下去了,需要重新补办结婚证用来起诉离婚。我核实了她的相关情况后,就按照程序给她补办结婚证。当时离婚证和结婚证放得很近,颜色又像,一不注意就把空白结婚证错拿成空白的离婚证,并打印上2010年陈某与钟某的结婚信息。”李某红说,陈某持证离开,并无异议。
大概10来天后,2014年2月24日,陈某与高县庆岭乡人李某来登记结婚。陈某提供云南省镇雄县户口簿,登记日期为2010年,婚姻状况为未婚,身份证上的信息也显示为云南省。李某红在录入陈某的信息时,发现她与钟某没有离婚,于是提出异议。陈某说已离婚,她有离婚证。李红定未细看,要求陈某复印离婚证留底。
李某红说,由于离婚证不是结婚时的必要证件,所以在审核的时候就没有仔细检查。李某红告诉记者,她是在钟某找到民政局后,才知道自己把证件给陈某办错了。李某红说,发现证件办错后她多次与陈某的现任丈夫李某联系,告知他们的婚姻属无效婚姻,希望他们到民政局撤销,并告知陈某涉嫌重婚。但是两人说已外出打工,一直没有回来。
现任丈夫李某称她离婚再婚都合法
陈某现任老公李某说,两人目前在浙江一边打工,一边照顾九个月大的孩子。由于陈某身体不好,将在医院检查后,确保身体无误就会启程回到宜宾,专门解决这个问题。李某认为,陈某因不堪忍受钟某的家暴而离婚,其离婚和再婚都是合法的。
据李某介绍,他和陈某是在打工时认识的,当时陈某还没有离婚,两人一开始也没有深交。后来得知陈某离了婚,才正式和她交往然后结婚。高县民政局副局长王某远表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只要不是被暴力胁迫的婚姻,民政局就没有权利撤销。目前唯一办法是陈某和李某通过法院先解除双方的无效婚姻,陈某若坚持与钟某离婚,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法解除婚姻关系,再结婚。王某远说,接下来民政局将主动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争取早日解决问题,另一方面针对钟某个人,将根据村、乡调查上报的实际情况,协调对钟某予以帮扶救助,并向其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知识关联:
什么样的婚姻是无效的?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已登记的婚姻能否撤销?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重婚的形式有哪几种?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