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齐市拜泉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许某收回大部分彩礼款后,又觉得吃亏,选择另行诉讼也没有得到支持。
据介绍,原告许某与被告崔某(女)经人介绍于2013年12月16日订婚,今年4月18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同居前,原告许某分两次共给被告方过彩礼款16万元。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于6月26日提出“分手”。经媒人摄合,男女双方达成了返还11万元彩礼款的协议,此款笔下付清。收到彩礼款后,原告许某还是觉得吃亏,便一纸诉状将女方爷俩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方再退还彩礼款3 万元。被告崔某则认为,婚前男方过礼一包在内16万元,现已退回一大部分,其余款项购买结婚用品花掉了,故不同意再退还彩礼款。
该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8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许某与被告崔某解除同居关系后,达成了返还彩礼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解协议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且合同已履行完毕,亦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故裁决对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诉讼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办案法官提示,当事人享有诉权,诉与不诉有充分的自由和选择余地。但同时也要防止诉权的滥用,以减少审判资源的浪费。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