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婚内强奸案例分析是怎样的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婚内强奸案例分析
1、【基本案情】
09年底,吴某与程某经人介绍相识,吴某对程某一见钟情,遂对程某展开追求。但程某对吴某却很反感。最终,吴某博得了程父的欢心,程父逼女儿同意婚事,否则就寻死。程某一赌气,想结婚后再离婚,让父亲为强加给她的婚姻后悔,遂与吴某领了结婚证。
证一领好,吴某便提出同居的要求,程某果断拒绝。此后,双方一直没有住在一起。一年后,程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被法院驳回,双方也未上诉。这期间,吴某一天酒后想到从未碰过妻子,觉得“憋屈”,于是到程某单位将她拉上出租车,带到自己住处用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程某报警,吴某被抓。
2、【案件争论】
“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
此案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就“婚内强奸”是否成立争论不休。辩方说,夫妻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丈夫的行为也不能算作强奸罪。
而且,法院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后,双方未上诉,说明双方已恢复到正常的婚姻状态,所以吴某有权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控方说,虽然二人属于合法婚姻,但他们的婚姻名存实亡。在这种状况下,吴某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应认定为强奸罪。
3、【法院判决】
结婚证不是侵犯妻子的许可证
经审理,吴某被定以强奸罪,理由为:
1.双方虽然登记但未过实质性夫妻生活;
2.强奸罪构成要件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包括婚内和婚外妇女,未排除妻子;
3.国内也有“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的先例。
由于事后吴某认罪态度良好,且向程某积极道歉并作出赔偿,法院遂对吴某作出判决:未经程某同意,三年内禁止接触、滋扰程某及其近亲属。
二、婚内强奸
对婚内强奸的认识有两个问题:
(1)时间问题,即如何认定夫妻关系,这是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的主要区别;
(2)强奸所采用的手段,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法的强度是不同的,如何界定它们是认定婚内强奸的难点之一。
夫妻关系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双方自愿、合法登记并领取结婚证时,夫妻关系成立;二是事实婚姻,即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虽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领取结婚证,但考虑双方是以共同生活、互相照顾为目的,自愿同居且有性行为发生,法律对此按婚姻关系成立论。第一种情况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予以确认,第二种情况是以婚姻的实质条件予以认定。以实质关系认定婚姻关系的成立更符合婚姻的本质,更具有合理性。
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的主要区别在于婚姻关系的存在,而婚姻的存在对强奸行为的认定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为婚姻对性行为具有一定的承认力,即婚姻对性行为的一般方式具有保护作用,如双方互相打情骂俏,或妻子表面不肯发生性行为,但心里希望丈夫与其发生性行为,在拒绝方式上就不那么强烈,或妻子心情不好时被迫发生性行为,但事后并没有完全责怪丈夫,并且又发生了性行为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就不宜认定为强奸行为。
但是,当性行为的方式明显超过法律对性行为的保护方式时,就会出现犯罪,如妻子因某种原因不愿与丈夫继续共同生活,拒绝与其进行性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丈夫明知妻子不愿与其发生性行为,却执意与妻子性行为,并且使用暴力手段排除反抗,这应当认定为婚内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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