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遗嘱人必须具备立遗嘱的能力。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也充分说明了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
4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5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