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女索要房产证案由不当二审均败诉 律师:不是遗继是遗赠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14年10月27日,于大爷是北京市某机关的退休职工。由于赶上了房改房政策实施,2006年,于大爷与原单位签订了房改协议书,按照当时的政策,以29600元买下了这间已经住了十几年的房子。房子虽然买下了,但是房...

  2014年10月27日,于大爷是北京市某机关的退休职工。由于赶上了“房改房”政策实施,2006年,于大爷与原单位签订了房改协议书,按照当时的政策,以29600元买下了这间已经住了十几年的房子。房子虽然买下了,但是房产证的办理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从2006年交付了购房款,到2013年底房产证办理完毕,这个过程跨越了7年的时间,而于大爷并没有等到房产证发下来的那天。2013年的11月11日,于大爷因肺炎不幸去世。仅仅几天后,房产证就发到了于大爷曾经供职的单位。而就是这相差的几天时间,让单位被扯进了这场官司。

  向单位起诉的是刘女士,她称自己是于大爷的“义女”。刘女士表示,从2003年起她一直和于大爷住在一起,照料其生活起居直到其去世。这套房屋的全部购房款也都是刘女士代为缴纳的。于大爷去世后,料理完后事的刘女士并没有搬离,而是依旧在于大爷的这套房屋内生活。

  于大爷没有子女,妻子、哥哥也都先于其去世,这样一来,于大爷就没有了法定的遗产继承人。因此在过世前,于大爷为刘女士留下了一份“遗嘱”,里面写到,刘女士是其“义女”,为了防止遗产分割产生纠纷,特立遗嘱,他名下的这套房屋由刘女士继承。

  根据这份“遗嘱”,刘女士找到于大爷曾供职的单位,希望单位能把房产证交给她,让她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但是由于“义女”并不是法律承认的亲属关系,单位自然不会随意将房产证交给一个与于大爷关系不明的人。多次交涉未果后,今年的一月,刘女士带着这份“遗嘱”和一纸诉状来到了丰台法院,对单位提起了物权保护诉讼。

  律师说法案由不当二审均败诉

  在接到刘女士的起诉状后,单位有些困惑,因为单位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就算“要房”也不该找到单位的头上。北京市金律师作为单位一方的代理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后,找到了突破口。

  因为房屋已经过户在了于大爷名下,于大爷去世后,房屋就成为了他的遗产。而事实上,房屋也是在刘女士的实际占有之下。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没有异议的,并不存在实际的物权纠纷。

  “刘女士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但是单位只是暂时代为保管房产证,其并不是房屋产权的确认机关,也没有对刘女士的物权产生任何影响。”金律师表示,单位并不是物权纠纷的适格被告。现在房产证之所以由单位暂时保管,也是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交付人,并不是故意扣留房产证。

  两级法院的审理也都支持了单位的答辩意见,一审裁定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了刘女士的上诉。而刘女士既然是于大爷的“义女”,为何她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呢?

  “义女”无法定继承

  金律师表示,虽然“遗嘱”中写到刘女士为于大爷的“义女”,但刘女士并不具有法定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而所谓“义女”,并不是法律承认的亲属关系,也就自然不能够参与法定继承。

  而本案中的“遗嘱”实际上也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遗嘱。因为遗嘱继承人只限于法定继承人,刘女士的身份显然不符合这个条件。而受遗赠人的范围则要宽泛得多,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受遗赠人。

  金律师也指出,即使是这个“义女”的身份,也是值得商榷的。由于本案于大爷的“遗嘱”并没有经过公证,属于自书遗嘱,遗嘱的效力还有待有关机构的鉴定确认。如果能够确认“遗嘱”是真实有效的,那么这套房产则应视为于大爷对刘女士的遗赠,据此,刘女士自然就有权取得房产证了。

  “不过,拿到房产证和真正获得遗赠,这之间还有很大的距离。”金律师表示,即使刘女士一开始就凭借“义女”的身份从单位拿到了房产证,在房屋过户时,房管局也要对她受遗赠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此,继承关系的确认是绕不过的一道坎,刘女士“少不了还要打一场继承官司”。

  案件提示遗嘱很重要务必符合法定

  其实在这个案件中,如果于大爷生前能够重视遗嘱的效力,提前对遗嘱进行公证,就能省去很多不必要的纷争。一旦确认了遗嘱是真实有效的,刘女士就能成为受遗赠人,不但能顺利从单位取得房产证,也能够及时地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而不会像现在这样需要通过一次次的诉讼确认自己的权利。

  关于如何立遗嘱的问题,应当引起大家的重视。“有很多人认为立遗嘱不吉利,因此选择不去立遗嘱。但是不立遗嘱,就会导致很多遗产继承的纠纷。”金律师表示,这样费时费力,结果也并不一定尽如人意。对此,金律师给出了有关遗嘱的几点建议:

  第一,遗嘱的称呼、用词要规范,形式上务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会影响到遗嘱的效力。但像本案的这种遗嘱实为遗赠的情况,实际也会当作遗赠处理。

  第二,如果有条件,最好对遗嘱进行公证,因为公证遗嘱在各类遗嘱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已有了公证遗嘱,再晚于其作新的自书遗嘱,新遗嘱也是无效的,只有新的公证遗嘱能够取代原有公证遗嘱的效力。

  第三,若是经见证人见证的自书遗嘱,一定要让见证人亲眼见证遗嘱的书写过程,见证人也不要与被继承财产有任何的关系。有些人会在遗嘱书写完毕后找人帮忙签字,或者让多个子女中的一人作为见证人,这些情况都是不可以出现的。如果见证人具有瑕疵,很容易影响到遗嘱的效力,让人怀疑遗嘱的真实性,反而为继承的处理增加了难度。

  另外,如果作为受遗赠人,需要在2个月内作出明确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如……)否则将被视为放弃遗赠。

  没有继承人财产收归国有

  “如果于大爷的遗嘱被认定无效的话,这套房产就成了无主物,要收归国有。这个案件也反映出,现行《继承法》对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过于狭窄了。”金律师提出了一个很实际的问题,一旦死者有法定继承权的近亲属都先于其去世,那么到死者去世时,原本属于其的私有财产就将因为无人继承而被收归国有。

  但于大爷的法定继承人虽然都已经去世,但他还有两个侄子,与他的关系很亲近。“有一些可能关系很亲近的亲人,比如本案中于大爷的侄子,却没有继承权。”金律师表示,这样的规定,是不利于保护私有财产的。

  金律师认识,法律应该尽量保证私有财产能够继续属于个人,而不是收归国家。退一步讲,即使无主遗产收归国家所有,但是现行法律对如何操作、由哪个部门进行操作等问题都没有详细的规定。金律师曾经办理过一个案件,一位没有法定继承人的老先生过世后,房屋内留下了大量现金、贵重饰品、古籍等遗产,但由于没有继承人,又没有相关部门负责处理,这些遗产至今还保存在单位的仓库。后续应该如何操作,并没有一个可以遵循的规定。

  另外,金律师也提到,作为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这个案件中,刘女士就找错了被告,为此花费了不必要的精力。在诉讼中,首先要弄清诉讼主体,起诉的案由也要适当,否则不仅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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