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教堂生活 难定“收养” 今欲继承遗产 证据“不硬”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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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曾在教堂生活难定收养今欲继承遗产证据不硬三个毫无血缘关系的女子曾一同在教堂生活,以母女、姐妹相称,如今三人中已有两人先后去世,生者向法院主张继承权。日前,市
曾在教堂生活 难定“收养” 今欲继承遗产 证据“不硬”
三个毫无血缘关系的女子曾一同在教堂生活,以母女、姐妹相称,如今三人中已有两人先后去世,生者向法院主张
继承权。日前,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继承案件,认定
上诉人杨某所称
收养关系不成立,驳回其上诉请求。
解放前,翠仙、瀛堤与杨某先后在崇明某教堂共同生活,瀛堤与杨某均对外称翠仙为姑母,瀛堤与杨某之间以姐妹相称。解放后,三人先后离开教堂,并曾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共同生活,彼此以养母养女、姐妹相称。1976年,翠仙去世,生前未曾婚育。2004年,瀛堤离开人世,留下若干遗产。因笃信宗教,立志终身不嫁,瀛堤也无亲生子女,所留遗产由生前所在单位崇明县供销合作社保管。
杨某得知此事后,以本人和瀛堤均是翠仙收养的子女、自己与瀛堤是姐妹关系为由,要求继承遗产。原审法院以
收养人是教堂而非翠仙为由判决其败诉,而杨某则认为按有关宗教习俗,教堂不能收养儿童,不服原判,上诉至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认为,翠仙与瀛堤、杨某三人无血缘关系,且三人均曾在教会生活、工作,翠仙与杨某之间的称呼在“姑母”和“养母”之间有所反复。本案因年代久远,无法证明翠仙与瀛堤之间存在收养关系,即使这一
收养关系成立,翠仙与杨某的收养关系也无确凿证据证明。此外,当年翠仙收留瀛堤的行为是否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收养,杨某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瀛堤与杨某之间的养姐妹关系无法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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