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和完善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单行法。继承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的家庭继承关系有了较系统、完整的法律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单行法。继承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的家庭继承关系有了较系统、完整的法律调整,对保护公民财产继承权,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流转和延续,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瓦解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以及近三十年间公民的社会观念的变化,继承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我国现实的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继承法的缺陷之处已经是大势所趋。

  对于我国继承法中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但是对于第4款规定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什么情况下是情节严重却缺少实际的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情节严重。”仅仅这一条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难以抑制住现实生活中存在形形色色的篡改遗嘱现象,尤其是在继承人面对数额比较大的遗产时,面临诱惑,为了使自己能够得到更多的遗产,篡改遗嘱的现象更是会经常发生。

  而且根据继承法22条第4款的规定,遗嘱被篡改的,仅仅是被篡改的内容无效。因此,对于继承人来说,根据现在的继承法,即使继承人伪造遗嘱,也不会受到损失,在被发现是篡改的情况下,仅仅是被篡改的内容无效,没有篡改的遗嘱被人仍然是有效的。这样的话,行为人对于遗嘱的篡改行为不会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最多在被发现的情况得不到自己企图得到的财产而已,而且在现实中不被发现的情况比比皆是,行为人可以得到自己通过非法手段获得额外遗产份额,因此,这样会助长现实中存在的篡改遗嘱行为。

  “任何人不能因为自己的过错而获得利益”在西方是一条被遵循了多年的古老的法律原则,现在也已成为世界立法通行的一条重要法律原则,但是我国的继承法以及法律实践在面对这一原则的时却遇到了很尴尬的处境。一方面,对于遗嘱的篡改即使被发现,虽然会使行为人获得额外的遗产利益的企图落空,但是却也不会使自己的遗产继承权受到损害,最多是回到遗嘱没有被篡改的原始状态,这使得行为人可以有恃无恐的去篡改遗嘱。另外一方面,现实中其他继承人难以发现遗嘱被篡改或者即使发现了遗嘱被篡改,也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篡改遗嘱的现象多数发生在遗产数额比较大的情况下,继承人能够对遗嘱进行篡改,本身就说明行为人存在某种其他继承人所不存在的优势,这使得其他的继承人更加难以发现被篡改的遗嘱,这种优势也使得其他的继承人在面临继承权收到损失的情况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即使是在遗产的数额不大的情况下,其他继承人也难以发现篡改遗嘱的证据,有时候为了近亲属之间的和气会对明知道有篡改的现象而甘愿忍受,这些情况无疑都助涨了现实中篡改遗嘱的现象发生。

  因此,我认为“任何人不能因为自己的过错而获得利益”这一古老的西方法律原则在对待继承问题的态度方面需要修改,针对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是害怕遭遇风险,可是又想多得到利益,因此应该让行为人在篡改遗嘱的情况下有财产损失的风险存在,让继承人在篡改遗嘱获得利益的情况下,在篡改的遗嘱中企图获得多少利益,就应该在其原来遗嘱的所应该得到的财产份额内扣除行为人企图多得到的那部分财产,作为篡改遗嘱的惩罚,这在某种程度上会让篡改的继承人在篡改之时有所顾忌,抑制自己对于不法利益的诱惑。

  当然这样修改也会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法律总是以现实生活为基础的,随着现实的变化而变化,也需要不断的完善,面对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的篡改遗嘱现象,当原有的继承法难以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时,就应当对现有的继承法进行修改,并且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做出适应的修改。

  对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遗产继承顺位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也是考虑到我们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亲情的亲密程度,通常情况下,每个人与自己的父母以及妻子儿女最为感情亲密,因此继承法对于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规定这三者。

  但是对于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对父母赡养的考虑,继承法作为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颁布的一部法律,在当时立法以及法律颁布之时,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背景条件下,公民个人的财产的数量有限,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建立,遗产的主要功能是为了保障实现家庭养老育幼,保障公民的父母可以在晚年能够有财产来维持生计,故这样规定在当时无可厚非。

  但是,这样的立法安排在现在并非理想的科学选择,社会总是在发展变化的,赡养的问题最终将会由家庭承担而转向逐渐由国家来承担。在市场经济逐步建立起来的今天,我国公民的个人财产也在逐步增多,而且随着我国公民城镇社会保险以及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老人的赡养问题也在逐步由家庭承担而转为由国家来承担,在现代社会,国家有义务为公民的养老提供帮助,减少家庭的负担,这样才会使得青年一代有更多的精力来奉献社会,促进社会的进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增加家庭和社会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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