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入继父的户口会有“后遗症”吗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今天来调解现场是一对母子。母亲郁女士今年67岁,1963年到新疆支援边疆建设。与丈夫生育一儿一女,并均已成家。1981年根据有关政策全家回到上海,1998年他们所居住的房屋动迁,儿子、女儿及夫妇俩各分得一套...

  今天来调解现场是一对母子。母亲郁女士今年67岁,1963年到新疆支援边疆建设。与丈夫生育一儿一女,并均已成家。1981年根据有关政策全家回到上海,1998年他们所居住的房屋动迁,儿子、女儿及夫妇俩各分得一套房子。

  平时儿子与女儿对夫妇还是能尽到赡养义务。2000年丈夫不幸患了肺癌,直至2010年丈夫去世,郁女士关怀备至尽心照料,其间考虑到子女均有工作且孩子读书,很体贴他们,基本承担了护理丈夫的责任。

  2012年9月,郁女士身体每况日下,经检查患上间质性肺炎,血压高、早期尿毒症等病。医院连发四次病危通知,儿子竟没有到医院。平时生活自理遇到困难,这时郁女士想起了远在新疆的初恋张先生。尽管两人已分别了30多年,但电话一通,很快把两人的心连在一起。得知张先生现在也是孤身一人,郁女士倾诉了自己的困境,言下之意让张先生来上海陪伴。

  张先生1961年从上海到福建当兵,1964年复员后,被分配到新疆,与郁女士同一个连队。当年有两个男孩子同时追求郁女士,郁女士权衡再三,选择了身材高大,后成为丈夫的金先生,与张先生分手。

  正在此时,他们连队发生了一桩惨剧,一名职工为救连队掉入水沟的羊不幸牺牲,尽管追认为烈士,但留下三个幼小孩子,孤儿寡母陷入了困境。张先生毅然决然地走进这个家庭,挑起家庭重担,直至把三个子女抚养成人,先后走上工作岗位并成立了家庭。七年前妻子不幸脑溢血中风在床,张先生无微不至细心照料,妻子在2013年终因病重医治无效去世。

  张先生听了郁女士的讲述二话没说当场应承回上海来陪伴她。不久就来到了上海,并带来了为郁女士治病的土方和中药。两人相依为命相互扶持,郁女士的病体也渐渐得到恢复。

  2014年11月,两人领取了结婚证。由于张先生的劳务关系在新疆,回到上海后最大的困难是医药费报销不方便,而且也不能享受上海政府对支边人员的补贴。张先生欲把自己户口迁到上海,因为父母已经双亡,且没有其他亲属,只能把户口迁到郁女士处。谁知却遭到郁女士儿子的拒绝。

  原来,郁女士在丈夫去世一年后,就把与丈夫分得的房子给了儿子。女儿得知母亲把房产给了弟弟,心里很是不快,少有上门了。见女儿不开心,母亲表态准备自己设法积存40万元给女儿,如果十年内母亲结存不到,就由儿子补齐。女儿希望母亲的承诺必须公证,后因儿子到了公证处反悔,公证协议不成。与此同时,在丈夫去世的四年中,郁女士省吃俭用拼命挣钱,积蓄了10万元,却被儿子以岳母购物为由借走7万元。更令郁女士气愤的是,当儿子得知母亲要另找伴侣时,偷偷把母亲的户口簿拿到手,瞒着母亲把自己的户口报进去,便于阻止继父迁户口,所以张先生要迁户口,就必须儿子签字。调解现场儿子谈到自己的顾虑,怕张先生户口进来后会产生后遗症。

  这次调解我心情十分沉重。第一,造成今天这样的结局是母亲自我防范意识太差,过早地处理自己的财产,给今日再婚丈夫迁户口带来了阻力。第二,母亲把房子赠给儿子,侵犯了女儿的合法利益。因为该房屋是父母的,父亲生前没有遗嘱,母亲是无权分配父亲的遗产。第三,因为女儿有意见,母亲承诺十年内给付女儿40万元。这是不合理的。女儿应得的部分应当由儿子给付,母亲不需支付。第四,儿子应该配合继父落实户口,百善孝为先,子女对父母的孝还要顺。就继父目前情况,是不会有什么后遗症的,大家可以约法三章。

  律师点评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按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本次纠纷中,父亲在生前并没有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的,故按法定继承,不光母亲和儿子有继承权,女儿对父亲的遗产也有继承权。而母亲在父亲过世一年后就将房屋赠与给儿子,等于是私自处分了属于父亲所有的份额,属无权处分。作为母亲,其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没有权利处分属于父亲的份额。从法律上来讲,母亲处分父亲份额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

  当然对于母亲的这种无权处分,是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

  针对儿子提出的怕张先生户口进来后会产生后遗症的问题,柏阿姨提出的“约法三章”也是一个解决这一担忧的好途径。家庭各成员间可以对相应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儿子可以把所谓的“后遗症”写入协议中,由张先生签字确认。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通常来说都是合法有效的,相关各方均应按所签署的协议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儿子担忧的“后遗症”也就不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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