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继承房产过户遭拒 市民怒告住建局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自书遗嘱办理继承房产过户遭拒市民怒将住建局告上法庭遗嘱必须公证才有效力?与多部上位法相抵触未婚夫赵X因为在结婚前发现晚期癌症,去世前给恋人方X留下了一份手写遗嘱,申明要将自己所有的财物都...

  自书遗嘱办理继承房产过户遭拒 市民怒将住建局告上法庭

  “遗嘱”必须公证才有效力?与多部上位法相抵触

  未婚夫赵X因为在结婚前发现晚期癌症,去世前给恋人方X留下了一份手写遗嘱,申明要将自己所有的财物都留给对方,这其中就包括一套房产。赵X去世后,当方X拿着遗嘱以及相关手续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告知根据原建设部和司法部下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遗嘱没办公证,是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

  “人已经去世,公证还怎么办?”而赵X与几个法定继承人几十年都不曾联系过,方X更是找不到人。

  无奈之下,方X只好将住建局告上了法庭。案件经江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一审判据方X赢了,住建局不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属于违法行为。对此,住建局不服提起上诉,不过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住建局撤诉了,并最终同意为方X办理了过户手续。

  近日,该案成为了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并指出《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其中有关遗嘱公证的规定与多个上位法相抵触。也就是说,市民凭借遗嘱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所谓的“公证”手续既不能成为强制性要求,也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

  恋人去世后留下“自书遗嘱”

  今年55岁的方X曾经有过一段婚姻,离婚后她独自带着女儿生活。2010年,经人介绍她认识了赵X并开始交往。赵X的身世很苦,虽然比她只小一岁,但从未有过婚姻,两人的感情发展的很好,2011年5月,两人已经打算步入婚姻殿堂。

  为了拍婚纱照更上镜,赵X专门去染了头发,不想却发现身体有异,经检查后确认已经是癌症晚期。病情发现的太晚,病却来得太急,仅仅一个多月后,赵X就去世了。本来要步入婚姻的两人突然间阴阳两隔,方X好不容易才从悲伤中走了出来。在收拾赵X的遗物中,方X无意中发现了一封赵X手写的遗书,上门清楚地写着“我的遗言”。

  “我于今日上午即将被推进手术室,家属签字是我女友方X签名的,这也是我乐于接受的情况。”“我自愿作出承诺:本人位于×××的房产无条件地赠给马艳艳。”遗嘱的最后,记录着写遗嘱的日期和赵X的签名。

  赵X用他最后的行动,表达了他对方X的爱。处理完赵X的身后事,2011年7月,方X到公证部门公证,表示愿意接受赵X的遗赠。

  房产过户遭拒因遗嘱没公证

  拿着公证书、遗嘱以及相关手续,方X到了房产所属的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江宁区住建局)江宁住建局要求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令她没想到的是,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是,“这个遗嘱没公证过,房产过户没法办。”

  通过咨询后方X了解到,要想办遗嘱公证只有两条路,一条是赵X本人亲自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可是人已经去世了,这条路显然走不通。还有一条就是,必须让赵X的所有法定继承人都到场,如果大家都这份遗嘱都没有异议,那么公证也是可以办理的。

  赵X的母亲很早就去世了,父亲在婚后,他还有几个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但几乎从来没有联系过,方X就更不可能知道人在哪儿了。为此,她几次跟住建局沟通,但都遭到拒绝。

  如果长期办理不了过户手续,那么赵X的房产最终就会成为无主房而被充公。2011年10月,方X接到住建局书面回复,对方以“遗嘱未经公证,又无‘遗嘱继承公证书’”为由不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无奈之下,方X一纸诉状将江宁区住建局告上了法庭,希望通过法院为自己讨个说法。

  法院:一审判决住建局不过户违法

  法庭上,住建局表示,依照《通知》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也就是说,江宁区住建局认为,方X提供的遗嘱没有经过公证,也没有提供遗产分割协议,因此不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条件。

  对此,方X的代理律师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功成认为,《通知》并非法律法规,并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继承房产过户必须又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而根据《公证法》的要求,公证必须自愿。我国也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遗赠必须公证才有效。

  此外,《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订立遗嘱可以采用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和口头几种形式,每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要求都具有法律效益,都应当作为房产过户登记的依据,而非只有一个公证遗嘱。

  值得一体的是,开庭前法院还委托鉴定机构为赵X的遗嘱做了鉴定,证实确实是本人亲笔所书。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江宁区住建局为马艳艳办理过户手续。

  对于这一结果,江宁区住建局不服提出上诉,不过在上述过程中,对方撤诉了,并为方X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公证处:判决加重房产登记部门风险

  从判决结果看,这起判决似乎意味着,立下的遗嘱如果不做公证,只要是真的,就应当有效,这对于承接遗嘱公证的公证处来说,似乎是个不小的利空消息。

  “想做公证的人,还是会继续去做公证。因此对我们没直接影响。”南京市公证处相关人士说,这起案件在公证界业内的影响很大,他们在去年已经了解到此事并详细分析过。

  对这个判决结果,他感到遗憾:“表面上看,公证好像是多余,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遗嘱行为都或多或少会有潜在纠纷,从法院的民事案件中看,涉及遗嘱类的纠纷从来就没有少过。而给遗嘱做过公证,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纠纷的发生。”他指出,此案本身还有一定的“特殊性”,原因是这份遗嘱并没有引发其他继承人的异议,如果遗嘱有其他人提出不同意见的话,那么这个判决结果就很难说效果好了。

  对公证处没什么影响,那么影响的会是房产登记部门吗?公证处这位人士私下说,房产登记部门将对这个判决“感到头疼”,原因是一些遗嘱继承不需要公证也得去办理,这样一来就严重加剧了房产登记部门的风险,万一发生差错,房产登记部门将面临赔偿责任。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相关人士昨天表示,确实已经了解到这个案件,该中心为此也采取了一些对策,但对于具体情况还不便透露。

  专家:法律仍需协调完善

  “司法部、住建部要求遗嘱必须办理公证,是有道理的。”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任XX认为,遗嘱继承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处置行为,表面上看公民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但房产牵扯的东西比较复杂,比如说房产证上写着一个人名字,但实际上对这套房产拥有权利的人还有不止一个。因此当公民在办理遗嘱继承权的公证时,公证处会把房产涉及的相关利害关系人都找齐到现场确认,这会大大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

  她说,正因为房产牵涉面太广,因此需要通过增加公证这道程序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理论上,物权法的规定更符合法律精神,但是遗嘱处分涉及到公序良俗等诸多问题,显然公民要受到的约束更多一些。”她表示,物权法与继承法出现“冲突”并不意外,例如继承法中规定当继承人生活困难时,应获得适当照顾,这与物权法的精神并不符合。

  任XX认为,这起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是,当出现不同法律之间可能有“冲突”的情况时,需要立法者协调,法律本身以及法律适用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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