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封建社会继承制度问题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中国封建社会继承制度简介(一)中国古代继承的含义与起源1.中国古代继承的含义继承一词,其义颇多:稽之中国古籍,继承亦称承继,或简称继,承接先人遗业之谓也。《礼记·尧曰》有兴灭国,继...

  一、中国封建社会继承制度简介

  (一)中国古代继承的含义与起源

  1.中国古代继承的含义

  继承一词,其义颇多:稽之中国古籍,继承亦称承继,或简称继,承接先人遗业之谓也。《礼记·尧曰》有“兴灭国,继绝世”之载,《论语·中庸》有 “善继人之志”等语,可见继承一词内容十分广泛。在本文中,我们所分析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继承既不是指广义的后代对先辈创造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继承;也不同于现代继承法中所指的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特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而指“生者对死者生前所处的社会地位及其伴随的权利义务的承袭”,是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的统一体。

  2.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起源

  继承现象早在原始社会就已存在,但继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可能是永世长存的,其产生和发展是不依人们主观意志所决定的,是与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相联系的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转变,原有的氏族财产转移发生了重大变革,出现了私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历史上传说,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夏禹不传贤而传子,“天下为公”从此转变为“天下为家”,这不仅标志着国家的形成,也标志着真正意义上的继承制度的正式确立。

  (二)中国封建社会继承制度的概况与本质

  1.中国封建社会继承制度的概况

  自公元前475年进入战国时代始,至公元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止,中国封建社会持续了二千三百多年。在这上迄秦汉,下及明清的几千年改朝换代的过程中,有关继承的伦理观念和表现于私法之中的继承制度一直陈陈相因,呈现出相对稳定的状态,只是在某些具体问题上有一些变化。其根本原因是因为地主阶级始终利用继承这项法律制度来维持他们世世代代对农奴?农民的剥削。

  2.中国封建社会继承制度的本质分析

  继承制度是在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制并分裂为阶级之后产生的,它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发展,成为该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反过来又成为巩固?维护该经济基础的法律工具之一。中国封建社会的继承法即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与封建宗法制度和专制主义政体相适应,体现着封建地主阶级的意志,并维护着其经济利益?政治权利和伦理纲常,适应着封建生产关系的要求。

  在剥削阶级统治下,“继承权之所以具有社会意义,只是由于它给继承人以死者生前所有的权利,即借助自己的财产以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权利”。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第284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在封建社会里,农民虽然有了一定的人身自由,但由于他们与土地的依附关系,当原地主死亡时,他们便随着土地的继承而转移到一个新的地主,仍然逃脱不了地主阶级的剥削和压榨。封建地主阶级制定继承法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剥削农民的特权代代相传,永远保持其剥削者的地位。

  二、中国封建社会继承制度的特色

  (一)身份继承

  “在中国古代社会,身份十分重要,继承原为亲属关系的效力,人们从死者承受的不仅有财产权利,而重要的是身份上的权利,这时称继承法为身份法亦无不当。”[3](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第102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这里的身份指的是在社会上的政治地位和在家庭中的户主地位等。从中国历史的发展来看,最早出现的继承就是身份继承,在封建社会里,身份继承是财产继承的前提和基础。在身份继承中又包括了宗祧继承和官爵继承,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1.宗祧继承

  宗祧继承制度始于奴隶制时代,是宗法时代的产物,其制度详于周礼最终成熟于封建社会。经过春秋战国时期剧烈的社会变革,封建制的宗法制度代替了奴隶制的宗法制度,“家”代替“宗”成为社会组织的单位,宗祧继承从维护“宗统”的工具转变成维护“家统”的工具,始终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封建社会里,宗祧继承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广大农民家庭和手工业劳动者在形式上也被纳入了宗法系统,可同地主阶级一样继承宗祧。

  依照宗祧继承制度的要求,继承时以嫡长子为先,如无嫡长子,则在直系子孙中依次确立宗祧继承人。(在封建社会礼教与法律中,宗祧继承人称为 “嫡”,继承人的确立称为“立嫡”。确定嫡长子的身份准则是:一母生多子,以长为嫡;多母生多子,以生母的贵贱确定长子的身份。)嫡长子继承权的确立是地主阶级为保证他们的政治特权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维持其阶级内部的秩序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嫡长子继承制度始于商末,在西周正式确立,封建社会历代法律中都贯彻了儒家所总结的嫡长子继承的原则,嫡长子继承被看作是“国家的定法”。唐律中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徙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以长,不以长者亦如之。”各朝各代还明确规定了立嫡的顺序,如唐规定:“无嫡子及有罪? 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

  实行宗祧继承的初衷是为了明确祖宗的正统后嗣,从而使后嗣得到宗祖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严格维护宗祧继承的目的转化为完全是为了保护地主阶级的权利和财产不致被分散,永远保持在自己后裔的手中,避免了“宗祧纪纳”紊乱。这一制度在封建社会看是有利于稳定地主阶级的统治秩序的,但在今天则完全不符合时代的要求了。

  2.官爵继承

  (1)封爵继承

  封爵制度始于西周,秦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以军功封爵,按《军爵律》,立有军功但未拜而死者,经指定的继承人又未犯“废”?“耐”?“迁”以上罪的,可继承死者的爵位。西汉封爵继承仅限于亲生子,有“非正”罪和“非子”罪,西汉末年后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养子和孙都可承袭爵位,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自唐以后有关封爵继承的立法日趋完善,继承人只限于直系嫡子孙,其顺序也根据宗祧继承的顺序进行。例外是女真族入关之前规定,承袭爵号的顺序首先其子承袭,若功臣无子则按先兄弟后侄儿的顺序承袭,并强调,子侄袭爵只论功德不分嫡长。

  (2)袭荫

  在中国封建社会,官职也是可以继承的。《大明律》规定:“凡文武百官应合袭荫者,并令嫡长子?孙袭荫。”袭荫以一定品级的官员为限,明规定正一品官之子以正五品用,从一品之子以从五品用,依次递降。(也有的学者认为袭荫只是获得一个选官的出身,并不是直接就去做官)袭荫的顺序也适用宗祧继承的规则,在嫡长子孙死亡或有罪?疾时,法律中还规定了后位袭荫人的具体顺序,如《明会要》在世袭条中记载:“明初定例,嫡子袭替,长幼次及之;绝者,嫡孙?庶子孙次及之;又绝者,以弟继。”

  (3)食封继承

  食封,即以一定范围内的若干户数(称封邑或食邑,少则几百户,多则上万户)所交的租赋给予受封人的制度。食封制度始于秦汉,延续到元朝,明清改为只有王?侯才能享受岁禄。食封本附属于爵位,爵位越高,食封越多。但封爵继承和食封继承并不是一回事,爵位属政治权利,不能分割,采用嫡长子继承制;食封则属财产,其继承则近似于一般的家庭财产继承制度。食封人的所有儿子均为继承人,嫡子多加一份;没有儿子的,在室女可得应继份额的半数;如儿子先于食封人死亡,其孙代位继承;没有子孙的,寡妇也可继承;未婚的姑母和妹妹可得男性份额的三分之一;食封人的继承范围到玄孙为止。[page]

  (二)财产继承

  1.财产继承人的范围、份额及顺序

  在中国封建社会,多数情况下身份继承人只限定为一人,而财产继承人的范围则要广泛的多。财产继承人的范围?份额与顺序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规定,秦《分户令》规定只有独子和幼子有财产继承权;宋明时则将私生子?遗腹子?义子?养子?女儿?无子寡妻?赘婿都列入继承人的范围。现简要说明如下:

  (1)诸子诸孙

  中国封建社会的舆论倾向于均分家庭财产。唐《户令》的“应分条”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兄弟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但实行均分的诸子长期仅限于亲生子,亲生子?嗣子?养子?非婚生子等在继承份额上有明显差异。在财产继承中嫡子是指正妻所生养的所有的儿子,不分长幼;庶子的财产继承地位并不劣于嫡子,仅金元时为一例外;婢生子与嫡庶子处于同一顺序;奸生子在唐及以前不被承认,至金元之后方承认其继承权,但份额要少于嫡庶子;立继子与亲子继承权无异,如在收养后又生育亲子的,原嗣子仍然并列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至于诸孙,当发生代位继承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发生越位继承时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诸孙也同样不分嫡庶。在有些宗族法中,继承宗祧的嫡长子在取得均分的遗产之外还可另得一份以做家祭之用,嫡长孙作为日后的继承人也可获得一份财产,由嫡长子暂时代管。

  (2)女儿

  唐代将在室女和归宗女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是份额相当低,只有一份嫁妆,宋元明清都将其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出嫁女由于在出嫁时已得到了一份嫁妆,从中国古代民法的观点看,其继承权已提前实现,不得再参加母家财产的分割,《宋刑统》规定在既没有诸子诸孙,又没有在室女和归宗女的情况下,出嫁女可继承遗产。对于女儿的继承份额,各代规定不一,大体上在室女?归宗女和出嫁女三者份额呈递减趋势。在以男性为统治中心的封建社会,妇女财产继承的权利是少之又少,有的甚至规定在只有女儿为继承人时,女儿只能得到遗产总额的一部分,余下的财产没官。

  (3)赘婿

  北宋时曾从行政的角度立法承认赘婿的继承权,并规定其继承份额为其他继承人的一半,但总的说来在明代之前,赘婿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上的独立继承权,其继承是依附于其妻的。《大明令·户令》“招婿”条明确规定“如招养老女婿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则赘婿可与嗣子均分遗产,至少可得总额的一半。

  (4)寡妻

  无子寡妻可代位取得丈夫的财产,但其继承的财产只是供守寡之用,理论上只是为夫看管,并不能随意处分。同时,寡妻有义务为已死的丈夫立嗣,其所继承的财产终究是要移交给嗣子的。可见,寡妻是有条件的特殊顺序的继承人。

  综上,中国封建社会财产继承的顺序大体是:第一顺序为诸子诸孙(包括嫡子?庶子?婢生子?嗣子?奸生子),第二顺序为在室女和赘婿,第三顺序为出嫁女,寡妻则作为特别顺序。这一顺序和现代民法有相当大的差异,是封建社会的特殊产物。

  2.“户绝”及孤儿财产的处理

  所谓“户绝”,是指经济独立之家夫妻皆亡而无嗣且生前未立嗣的。(受宗祧继承的影响,有女无子之家也为户绝)为了保护家庭私有财产的不致流失,从唐代以来就有对“户绝”之家财产处理明确的规定,宋代将继绝制度分为“立继”和“命继”,《宋刑统·户绝资产门》和《名公书判清明集》对立继和命继做了规定。据《清明集》的解释,“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妻命;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惟近亲尊长。”两者均不可随便选立,须要“昭穆相当”即辈分相同者。清以前规定己家独子不可绝己家之后而立为他人之子,一家之子也不可继两家之绝,以防侵吞双份家财,一旦立了昭穆相当之人为嗣子,除特殊情况不能随便谴还,养子视同亲子。

  对于孤儿,一般规定由亲属承担孤儿的教养责任,而国家负责孤儿的财产管理,叫做“官为检校”。宋代规定孤儿财产不满五千贯的,可由官府托人将产业代为出租或借贷,收取租息作为抚养费用。这点颇值得我们今人借鉴。

  (三)继承方式

  1.法定继承

  在我国封建社会,主要实行的是法定继承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数千年一脉相传的宗法制度形成了重身份?重伦理,以家庭?家族为本位的继承模式,礼法两种规范共同致力于融身份?财产?宗祧于一体的法定继承的维护。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实行高度集权的统治,在与以义务为本位相适应的宗祧继承这种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紧密结合的情况下,加之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品经济不发达,主要财产是用于家庭经营和家庭生活,这就决定了财产继承不能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服务。由于法定继承原则上是按血缘关系的远近来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的,因此它正好适应了这种自给自足的家庭经济的需要。因而,法定继承在制度层面上一统天下,并且在实际生活中,人们也多认同法定继承或习俗。

  2.代位继承

  中国封建社会遗产的代位继承制由来已久,唐宋《户令》规定:“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明《户令》及清律都规定:“凡妇人亡夫,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嫁奁也不得带走,并听前夫之家为主。”这里就体现了两种代位继承的情况:

  (1)子承父分

  即诸子中如有已去世但有子嗣者(无论亲生或立嗣之子),允许其子继承父亲的应继份额。如果应分诸子都已去世,那就不实行代位继承,而按孙子人数均分家产。

  (2)妻承夫分

  夫亡而又无子的寡妇允许代夫承分。如有子则子承父分,寡妇无例外份额。夫与夫之兄弟(即应分诸子)都已去世,按孙子人数均分时,寡妇有子则子参加均分,寡妇无子则可分得一份待立嗣后传给嗣子,因此实际上寡妇是代子承分。寡妇无论是代夫承分或代子承分,均以守志不嫁为条件,如寡妇无子改嫁,则所承产业必须归还,且由娘家带来的嫁奁也不能带走,由原分人均分。

  3.遗嘱继承

  遗嘱是遗嘱人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在中国古代,遗嘱亦称“遗言”?“遗命”?“遗昭”?“先令”。《后汉书》(卷二三樊宏传)等古代文献中已有关于遗嘱的记载,江苏扬州仪征胥浦101号汉墓出土的《先令卷书》竹简是迄今所知最早的遗嘱。遗嘱的内容主要有两类:

  (1)帝位继承遗嘱

  从西周开始,中国帝位继承严格实行与宗法制相适应的嫡长子继承制度,但在历史的个别时期,皇朝的最高统治者出于巩固本家族统治的需要,也常违背嫡长子继承制,用“遗昭”指定皇位的继承人。皇帝是全国最高统治者,他的意志就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他立遗嘱根本不须依照任何规定。

  (2)民间用于处分遗嘱人死后的遗产的遗嘱

  唐以后法律上已经承认“诸身丧户绝者”遗嘱的效力,即使遗嘱和法律不尽相合,一般只要不违背法律和封建伦理即承认其有效。有遗嘱的遗嘱继承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唐《丧葬令·户绝》条规定:“……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

  在习惯上,封建社会的法律对遗嘱也有若干不成文的限制,如“凿空诬赖,为骗取钱物”而伪造遗嘱是法所不容的,犯者受惩,伪嘱无效。(《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八“假伪遗嘱以伐丧”条)遗嘱一般用书面形式,订立时还要求有族人在场。所立遗嘱须到当地官府办理“押印”手续,由官府出给“公凭”为证,凡未经官印押的遗嘱不予承认。

  秦以来的封建宗法社会中,财产继承都被礼教所严格限制,民间极少用遗嘱来处分财产,立遗嘱的风气并不盛行。我们从《风俗通义》佚文等书中了解到,封建官衙在处理遗产纠纷时重视宗祧继承往往并不按遗嘱办理,官府和社会根本未把遗嘱继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予以严格的执行。总的说来,中国封建社会的遗嘱继承制度是不发达,不完备的,这也是我们今天的继承制度应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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