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开始全面启动。《意见》就政策实施的原则、对象界定、再生育审批、有关政策衔接等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单独两孩”不是“二胎”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从2014年5月28日,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公布之日开始。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将会出现一定的出生人口增量。根据全员人口数据推算,宁夏回族自治区潜在生育二孩的育龄群体规模约3.4万人,按“六普”育龄妇女年龄别二孩生育率测算,以后每年约有2000个单独家庭再生育。由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一、二、三孩的生育政策,“单独两孩”政策效应的释放主要集中在城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计委政策法规处处长介绍,此次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的“单独两孩”政策,并不是老百姓平时所说的“二胎”,政策强调的是生育的“数量”而非“胎次”,如果单独夫妻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适用“单独两孩”政策。
如何界定独生子女
处长介绍,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独生子女。《意见》明确界定独生子女的基本前提和相关法律依据,即:以父母合法婚姻以及血缘关系为基本前提,与《收养法》等相关法律相衔接,合理界定独生子女。明确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视为独生子女: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依法收养两名以上子女的,生育的唯一子女为独生子女;夫妇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又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被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子女视为独生子女;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单独再婚夫妇如何再生育
对于单独再婚夫妇,要想再组成家庭,想生育孩子怎么办?
《意见》明确,单独再婚夫妇有以下情形的,可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子女: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生育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或通过人口信息系统和相关法定证件证明予以认定的,按照法定要求和规定时限,限时办结。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办结的,要及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处长介绍,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规定,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生育条件,夫妻双方只需要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即可办理手续。一方户籍在其他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直辖市,一方户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拟生育的夫妇,可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再生育。如果双方户籍均不在宁夏的,需要回到原籍申请再生育。
2013年11月之前生育两孩属违法
处长说,有部分80后、90后的单独夫妇在政策没有出台之前已经生育了两孩。对此,《意见》明确规定,2013年11月之前生育两孩的均属违法生育,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规定,需要征收一定的社会抚养费。由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单独两孩政策从2014年5月28日起正式实施,单独夫妇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28日之间违法生育两孩的,相关部门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补办再生育相关手续,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单独两孩”夫妇不再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
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并批准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优惠待遇,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不愿交还的,乡镇(街道)以适当的形式宣告失效,并送达申请人。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规定,已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多分配的征地补偿款、安置房或保障性住房、集体林权等奖励性福利,可不退还。村(居)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单独夫妇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享受产假。
需要提醒的是,一孩与两孩之间的生育间隔必须要间隔4年,其他生育政策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没有做修订之前仍然按照原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