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证行为合法,即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采证目的合法,即出于合法目的设置的录音录像形成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
3、采证行为不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不具有危害性获取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
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存在有疑点的试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时收集视听证据要注意哪几个问题”的回答。夫或妻一方应当对对方的不合法行为提出相应的证据,且证据的取得方式,证据的使用以及证据本身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发挥其证明力。您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在线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