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婚姻法中的无效与可撤销制度

更新时间:2019-11-21 18: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内容摘要]当事人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婚姻无效或撤销,这是我国长期存在而未能解决的一个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随着婚姻法修改的通过,

[内容摘要]

当事人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婚姻无效或撤销,这是我国长期存在而未能解决的一个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随着婚姻法修改的通过,婚姻无效制度倍受关注。文章从阐释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原因、法定程序、法律后果及法律意义上着手,以建立完善的婚姻制度,保护婚姻当事人特别是善意的当事人合法权益。

婚烟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是为一定社会所承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婚姻就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统治阶级通过立法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以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婚姻家庭关系。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要件,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违法婚姻是当前我国婚姻家庭中较为突出的问题。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地区的存在和发展,影响了结婚制度的贯彻执行,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婚姻的成立脱离了国家的指导、审查和监督,降低了婚姻家庭的质量,给当事人、子女、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不少危害。对于违反结婚要件所形成的违法婚姻,世界各国立法主要采取两种制度来处理,即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和原因。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和原因。
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之一。凡属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都是违法婚姻。违法婚姻一旦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就不能产生婚姻的法律后果,并会受到相应的制裁。
1、无效婚姻的概念。
所谓无效婚姻,亦称违法婚姻,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从实质上讲,无效婚姻并非婚姻的一种类型,只是一种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是法律创设出来的用以指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
2、无效婚姻的原因。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重婚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重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法律上的重婚;二是有配偶却实际上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即事实上的重婚;三是虽无配偶但与有配偶者结婚的。无论哪种情形,均构成重婚,后成立的婚姻关系均属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今的基因科学表明,近亲结婚非常不利于优生优育。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帝系血亲结婚,这是一个非常科学的规定。直系血亲主要指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主要指兄弟姐妹之间、亲表兄弟姐妹之间、亲堂兄弟姐妹之间。当前的近亲结婚主要是后者之间尤其是亲表兄弟姐妹之间。凡是上述人员之间违反这一规定而成立婚姻都应当宣告无效。古今中外婚姻立法均禁止近亲结婚,只不过禁止的范围不尽相同。许多国家不仅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还禁止一定范围的姻亲结婚,我国不禁止姻亲结婚。[page]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违反此规定缔结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在适用此规定时,应注意:如果此类疾病已经治愈,是可以结婚的;婚后已经治愈的,不能以原来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构成无效婚姻的原因;如果是在婚后患了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属于无效婚姻的原因。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与他人结婚的,将为配偶带来沉重的生活、经济、精神负责,甚至还会危及配偶的健康,为防止此类违法婚姻的发生,应逐步推广实行婚前健康检查制度。
(4)未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基于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人的身体和智力成熟情况)和社会属性(政治、经济和人口发展情况等),依法规定的结婚主体必须达到的结婚的最低年龄。我国《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结婚。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如果一方或双方在结婚当时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时,即不应以过去未达到法定婚龄为原因宣布该婚姻无效。
(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和原因。
婚姻撤销系对已成立但存在一定合法性瑕疵的婚姻的救济制度,是对婚姻无效刚性的一种折衷,为与当代民事立法及理论保持一致,婚姻撤销应更多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应具有与其性质相适应的撤销原因及溯及力。
1、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法定条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予以撤销的婚姻。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某些要件的欠缺导致无效婚姻,某些要件的欠缺则导致可撤销婚姻。
2、可撤销婚姻的原因。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由此可见,在我国,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非由双方合意,一方出于胁迫而成立的婚姻可构成撤销的原因。其他情形均不构成撤销婚姻的法定原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而结婚的情况。但在现实生活中,因受胁迫而结婚并不限于结婚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胁迫,也有双方均受第三人胁迫而结婚的情形。
可撤销婚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包办婚姻。指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内)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强制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的具体方式有:指腹婚、童养媳、换亲和转亲、娃娃亲等。(2)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制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3)强迫婚。是指男女一方对他方进行胁迫,强行要求对方与其结婚的行为。(4)无意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无意建立家庭)的欺骗婚。婚姻的一方或双方为了履行婚姻手续而欺骗对方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而在达到某一目的以后,即要求离婚的。[page]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相同与区别之处。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相同之处。
1、都将违反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作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成立条件,如重婚、未达适婚年龄、禁婚亲、无真实婚意、因误解而结婚等。
2、都规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可通过诉讼认定和宣布,当事人的双方或一方、与婚姻有利害关系的人、检察官等,均可向法院诉请确认婚姻无效或诉请撤销。
3、都对诉讼进行了适当的限制,如逾法定时效,则法院不受理婚姻无效之诉,如未达适婚年龄的婚姻,在达适婚年龄后的一定阶段,或已怀孕、生子的,各国均不得提出无效之诉。
4、都确定了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法院是各国一致公认的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的机关。
5、都规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关于同居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其与所生子女之间的关系,各国的立法均区别对待;在绝对无效的情况下,婚姻关系自始不成立,男女之间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生子女也为非婚生子女;如为相对无效,则男女当事人间不产生夫妻关系,而所生子女则为婚生子女。此外,有的国家还规定了刑事后果,如法国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未发现欺诈而死亡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及检察官得提起刑事诉讼。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中,大多数国家都有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赔偿不仅是财产上的,还有精神上的。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对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意,即违反了“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或一方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婚姻,但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所需的实质要件。
而无效婚姻所欠缺的是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登记结婚时应具备的结婚的实质条件,即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规定。
2、国家法定婚姻管理机关介入婚姻案件的方式不同。
对于无效婚姻案件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被动介入,也可依职权主动介入。而对于可撤销婚姻案件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起诉或申请被动介入。
3、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婚后已经治愈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了一年申请时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当事人按离婚案件处理。[page]
4、请求权人不同。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5、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与可撤销婚姻案件的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此判决不能上诉。而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
(一)婚姻无效的程序。
我国婚姻法并未就婚姻无效的确认程序、婚姻无效请求权人的范围及行使请求权的期限作明文规定,可以认为在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方面我国采取了当然无效的制度。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试作以下分析:
1、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根据婚姻无效的具体原因,可以分别确定由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来行使请求权。如未达到法定婚龄而请求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可以是当事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利害关系人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2、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的结合并未办理婚姻登记的,不能依行政程序,即请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确认,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处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应以判决的方式终结。如果是出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登记的,当事人有依行政程序主张无效的请求权。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驳回请求时,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复议,也可依照诉讼程序提起行政诉讼。
3、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时效。对无效婚姻的请求权应给予必要的限制,这有利于督促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及时解决违法婚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说来,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提起婚姻无效之诉:
非自愿婚在非自愿方获得自由后,一方发现受欺诈或受欺骗后,继续与之同居满六个月的;一方或双方到达法定婚龄后满六个月,或虽未满六个月但女方已怀孕或生有子女的;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领取结婚证后满一年的;患禁止结婚疾病在疾病治愈以后的;有生理缺陷无性功能,婚前欺骗、婚后发现后继续与之同居满一年的,或虽未足一年但不能提供医院出具的不能医治的医疗证明的;以及结婚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提供有效的结婚证书的。因重婚请求婚姻无效之诉的,不受时效限制。[page]
(二)可撤销婚姻的程序。
首先,国家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非依婚姻当事人的申请不能主动介入可撤销婚姻案件,原因是对于可撤销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虽因受胁迫而违背了其真实意愿,但结婚后双方可能会建立感情而不要求撤销婚姻,若国家法定婚姻管理机关主动介入,必将侵犯双方的婚姻自主权并影响大量家庭关系的稳定。
其次,能够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其他任何人包括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均不能申请撤销该婚姻。
再次,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撤销婚姻的程序有两种。第一种是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第二种是诉讼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最后,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申请时效: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超过了一年申请时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当事人按离婚案件处理。
四、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婚姻的效力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谓“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同于合法夫妻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而是按一般共同共有处理,即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情况、对共同财产的贡献等因素,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既要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也不得侵害无效婚姻当事人及子女合法的财产权利。[page]
3、对子女的法律后果。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即无效婚姻不因父母的违法行为而影响子女的合法权益。父母婚姻虽被确认为无效,但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该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的权利义务;该子女成年后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与该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子女于无效婚姻中受胎,但在出生时其父母已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则该子女视同婚生子女。
五、现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意义。
1、完善了我国结婚的法律制度,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修改前的婚姻法只是单方面地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并没有规定违反结婚要件如何处理、有什么法律后果。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某些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夫妻,对这些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是否承认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80年代婚姻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在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婚姻登记办法》中有有关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但这属于行政法规,是对《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其效力一般来说要低于《婚姻法》的效力,且条例和办法中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很不健全、完善、实践中常发生法律适用的困惑,对无效婚姻的处理还是缺乏法律依据。
这次婚姻法修改,不仅填补了法律的这项空白,完善了结婚的法律制度。而且,根据结婚条件和程序,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确认和保护,对欠缺法定结婚要件的结合按无效婚姻处理,这是维护婚姻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要求。
2、有利于防止和减少违法婚姻及其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在婚姻法修正案出台前,由于缺乏处理欠缺结婚要件而结和的婚姻的法律依据,因而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存在有增无减的趋势,如早婚、买卖婚姻、重婚、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等情况大量存在。对这些违法婚姻本应该宣布其无效,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不得不依照婚姻法关于离婚制度的规定,按照离婚的办法解决婚姻无效的问题。而按离婚程序处理无效婚姻等于默认它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没有正确区分当事人的责任,客观上放纵了过错方,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尤其对女性受害人,还会造成社会评价的低估,对其今后重新组织家庭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婚姻法修正案出台后,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广大公民分清是非,依法登记结婚,防止和减少违法婚姻及其引起的社会问题,同时也有利于约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便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划分合法与违法的婚姻界限,从而更好的贯彻执行婚姻法。[page]
3、使我国的《婚姻法》能更好的与国际接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设立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制度。比如,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的第207-209条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的主要方面;1971年,英国颁布了《婚姻无效法》,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这是目前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此外,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瑞士、菲律宾等国都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对外国婚姻家庭法先进或合理的法律制度加以借鉴,吸取其中有益的东西,以完善我国的婚姻法,使我国的婚姻法能与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相互融合,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作为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违法婚姻(有瑕疵的婚姻)的两种法律措施,两者相辅相成,针对违法婚姻欠缺结婚要件的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不同的请求权主体,并予以不同法律后果的区别处理,体现了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立法原则,有利于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实施,并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子女的利益,对于维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处理违法婚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 杰、董新忠主编 《婚姻家庭法学》 南海出版公司 2001年出版
2、陈 苇 《关于建立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思考》 法律科学 1996年 第4期
3、李忠芳主编 《新<婚姻法>释义》 中共党史出版社 2001年版
4、杨大文 马忆南 《婚姻家庭法(一)》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5、叶英萍《论无效婚姻》海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9年3月 第17卷 第1期
6、马雅清主编 《新婚姻法条文精释》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年版
7、刘 秀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17卷 第4期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婚姻家庭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42503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无效的婚姻法
没有领取结婚证只是同居关系 他们家人无权要求你赔偿
无效的婚姻法
如果是让你陪彩礼的话,法律是有规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
无效的婚姻法
你们之间只是同居关系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未成年人订婚,是否退款
要看具体情况处理
还没满18就可以自己换银行卡密码了吗?
您好,可以向银行申请办理
银行卡被反诈骗中心冻结,我们该怎么办?
你好,冻结你的原因是什么?你及时去处理纠纷
合肥赡养父母费标准是怎样的
在我国父母赡养费的数额是根据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和赡养人的自身经济实力、当地的经济物价水平来确定的。一般子女每月有固定收入的,按子女月总收入的20%-30%的标准
宁德征地可以如何计算安置费
计算征地安置补助费的方法是: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的征地安置补助费数额,具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实际情况而定。法律
范律我在怀柔法上诉的案子立案了,事由是被告收了我近20万现金,承诺帮我办理上学的事这个合理吗?
法律分析:建议和对方联系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的,及时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
广州,孕期怀孕被裁?
法律分析:怀孕期间公司裁员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给予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双倍标准进行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