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19-11-22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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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两岸经济、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台湾同胞来往于两岸之间,随之涉台婚姻逐年增多,涉台婚姻家庭法律问题也渐渐突出。由于政治体制、历史背景的原因,两岸法律
随着两岸经济、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台湾同胞来往于两岸之间,随之涉台婚姻逐年增多,涉台婚姻家庭法律问题也渐渐突出。由于政治体制、历史背景的原因,两岸法律体系及制度也有很大差异。自1987年以来,大陆立法机关及相关司法部门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制订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两岸
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一)历史遗留婚姻问题研究由于历史原因,自两岸开展旅游、经贸合作后,有关婚姻问题的矛盾日益突出。对于这种因特殊历史原因造成的婚姻问题,一般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如果当事人协议不成,政府也可以根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人民法院不以重婚对待,采取当事人不告诉不主动干预的做法。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最高院的
司法解释,对于历史婚姻,我国法院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分离后,未办离婚受到影响均未再婚的,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留在大陆一方依据国家法律与去台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按复婚的有关规定处理;去台一方依照台湾地区规定与留在大陆的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可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2、对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如果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请求恢复
夫妻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用裁定注销原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恢复。
3、双方分离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已离婚或死亡,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重新办理
结婚登记;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健在,现双方自愿恢复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应按照一夫一妻原则,先与再婚配偶解除婚姻关系,再按有关结婚的规定办理。
4、双方分离后未办
离婚手续,大陆一方又与他人结婚,或者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原则上承认这种婚姻关系。去台一方回来后,大陆一方为与原配偶恢复关系,提出与再婚配偶离婚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依《婚姻法》作出判决。
5、去台一方回大陆定居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与在台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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