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三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李四在银行工作。2013年11月11日,张三和李四经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2014年11月,张三未经李四同意,用自己的婚前存款50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自己名下。2015年3月份,张三与李四发生婚变,李四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
李四是否有权要求分割该套房产?
山东马律师观点:张三婚前的个人存款属婚前个人财产,张三使用这笔存款买房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发生改变,并不会改变个人财产的根本性质,故该房屋仍应属张三个人财产。夫妻离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该套房产作为张三的个人财产李四无权要求分割。理由如下:
首先,《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张三婚前个人存款应属其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张三的婚前个人存款不因张三与李四登记结婚而发生改变,仍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
其次,《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张三用个人婚前财产所购买的房屋不论是用于投资还是居住,该房屋本身只是一种财产形式的变化,并不能作为一种收益,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说有收益只能是房屋卖出后的增值部分,如果张三与李四在离婚时该房屋已卖出,则李四可以就该房屋的增值部分主张权利,在房屋未卖出前,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张三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