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陈玲的丈夫是一家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拥有这家有限责任公司60%的股权。近来,陈玲与丈夫协商同意离婚,但在处理财产方面分歧很大。其夫认为企业虽是婚后办的,但是由自己和其他几位股东经过十几年拼搏做大做强的,与妻子无关,所以只同意均分现有的住房、车辆和存款。
陈玲则认为,自己虽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结婚近20年,在家照看老小付出了很多,应该平分包括股权在内的全部夫妻财产。
对此,呼和浩特张律师指出:依《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或以一方名义对外投资所形成的公司股权,除双方有特别约定外,该股权转化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依法分割。根据最高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款项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陈玲可要求对其夫目前在公司中60%股权的收益进行分割。
张律师提醒,分割股权收益是个复杂问题,并不像分割其他有形财产那样简捷。股权价值也是动态的,其与对公司的出资额并不完全等同,会因审计评估时期不同而产生差异,由此可能导致离婚补偿价款出现差异。因此,建议离婚当事人应尽量聘请专业律师多与审判方、对方及公司其他股东沟通研究,尽快促成股权顺利转让,避免离婚久拖不决,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隐匿转移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