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女儿的名字买的房 离婚后没我份?

更新时间:2019-10-25 05: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孙某与陈某在成华区购得一套房屋,并用女儿敏敏的名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之后,孙某与陈某离婚,敏敏跟随母亲生活。孙某认为这套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将陈某与敏敏告上

  孙某与陈某在成华区购得一套房屋,并用女儿敏敏的名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之后,孙某与陈某离婚,敏敏跟随母亲生活。孙某认为这套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将陈某与敏敏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房屋。昨日记者从成华区人民法院获悉,驳回孙某的诉求被驳回。

  状告女儿

  我出钱买房也该有份

  1997年,孙某与陈某在成华区保和乡联合1组“金宇花园”购买了一套74.48平方米的房屋。当时为将二女儿敏敏的户口从江油迁至成都,两人决定以敏敏的名义办理房屋产权证。2005年1月,孙某与陈某离婚,女儿敏敏跟随母亲生活,但当时双方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今年,孙某突然想到,敏敏那套房屋是在离婚前自己出钱买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便将前妻陈某与女儿敏敏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房屋为他与陈某的共同财产。

  前妻驳斥

  以女儿名字登记就是她的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陈某与敏敏均称,这套房屋从《房屋购销合同》的签订、房屋的实际接收,都由敏敏独立完成,所有票据显示的买方名称也都是敏敏。虽然孙某给付了购房款,但与房屋所有权没有任何法律联系。敏敏是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应受法律保护。

  经审理查明,陈某与敏敏所述属实。法院认为,虽然孙某出示证人证言、信件及录音资料,但只能证明其对房屋进行了出资,不能推翻敏敏是这套房屋真正权利人的事实。因此,这套房屋不能作为孙某与陈的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孙某败诉。

  律师解读

  当初若写借条可追讨买房款

  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戴罡认为,这套房屋产权登记为敏敏的名字时,其物权关系就成立。虽然该房屋是孙某出钱购买,但只能将其作为父亲对子女的赠与行为,而不是债权关系,孙某没有法律依据和理由,向敏敏索要房屋。如果敏敏是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后,向孙某写下借条买房,孙某也只能向敏敏索要借款。

  成华法 本报记者田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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