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纠纷:恋爱费用相当于“赠与”

更新时间:2014-02-13 10: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昔日浓情蜜意,一掷千金眉头不皱;今日各散东西,就来秋后算账……从2013年至今年2月上旬,广州海珠区法院共受理了7宗情侣在分手后因日常生活消费要求对方返还纠纷的案件,该类案件诉求简单但往往诉请内容都十分雷...

  昔日浓情蜜意,一掷千金眉头不皱;今日各散东西,就来“秋后算账”……从2013年至今年2月上旬,广州海珠区法院共受理了7宗情侣在分手后因日常生活消费要求对方返还纠纷的案件,该类案件诉求简单但往往诉请内容都十分“雷人”,如一名“80后”白领要求前女友返还交往期间其网购避孕套的费用等等。

  主审大部分此类案件的隋法官表示,对于此类返还恋爱费的案件,一般举证较难也难以认定哪部分费用是对方所花费,另外这相当于赠与合同,没有特殊情况是不得要求返还的。不过,这都是针对一些日常生活花费而言,如果涉及购房、购车等大额消费,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案例1

  黄昏恋未成功 讨要煤气费

  外来务工的未婚男子阿明现年60岁。去年,经人介绍,他与现年56岁的广州单身女子阿红相识,阿红有一已成年的女儿。交往了一年后,阿红提出分手,阿明不同意。几番挽回未果后,阿明一纸诉状将阿红告上了法院。

  在阿明提交的诉状上,密密麻麻地列明了双方交往过程中的生活消费支出,包括旅社开房费、充手机话费、充家用煤气以及付现等费用,共计1万余元等。不过,上述有证据证实实际支出的仅仅是几张开房的押金(每张押金数额均为10元)及发票。

  阿明向法官表示,自己并不愿意分手,他认为阿红是有了别人,即便是诉至了法院,其仍希望阿红能回心转意。他更表示,此前阿红曾向他借2000元,后来归还,如果阿红愿意回心转意的话,他愿意再给她3000元。而出现在法官面前的阿红则表现得颇为平静,其坦承曾与阿明拍拖,但因双方性格不合以及生活上有差异,因此选择分手,她更坚决地表示,无法再与之继续在一起。

  开庭当日,阿红并没有出现,其委托律师代为表达。而经过法官多番调解,阿明也态度坚决,拒绝调解。最终,阿明败诉。目前,阿明已提出上诉。

  案例2

  拍拖四月分手 索避孕套钱

  小杜和小雪是一对“80后”情侣,大学毕业后小杜更有着一份不错的工作。两人经朋友介绍认识,拍拖四个月后分手。其后,小杜一纸诉状将小雪告上法庭,诉讼请求只有一项,要求女方返还避孕套费用的一半,而其主张的诉讼标的不到100元。对于这项古怪的诉讼请求,连法官都感到啼笑皆非,随即找到小杜询问,并给予其安抚等。

  但小杜却很坚决,其更将多份在淘宝网上购买避孕套的网页截图下载打印出来,提交至法院,表示一定要与小雪对簿公堂。

  不过,或许是法官的多番劝说起了效果,或许小杜本人也有所反省,当日开庭时其并未到场,其后接到法官电话时,其表示愿意视作自行撤诉。

  案例3

  要廿年前的“女友”还金饰

  现年77岁的老林可谓执着,他坚持要起诉二十几年前的“恋人”谢姨。老林称,两人于二十多年前相恋,他曾向谢姨赠送包括4只金戒指、1只金手镯、2条金手链、1条金项链在内的金饰,以及存款1.5万元。

  其实,如今的老林生活还不错,老伴在身边,儿女也已成年,可是他称想起过往还是很不甘心。他称,当年两人相恋时,谢姨过生日他带她去开房,而到他过生日,谢姨却只送了一份13元的河粉,谢姨还经常找他要东西,甚至拿走了他家中的豆油……之后,谢姨表示喜欢金饰,收到金饰后答应为他生个孩子,但一直都没兑现……其实,老林如此执着,其家人也是非常反对的,年纪一把了,走路不稳耳朵不清,但无奈老人在家中呼天抢地,儿女实在没办法看了,只好亲自陪着他到法院来。

  而相关事件过时已久,且老林的所有主张除了其本人供述外,并无任何相关证据,法官多次上门给他作工作,希望他不要再无谓诉讼。最初,老林接受了,撤诉;没想到过一阵子,他又后悔了,每天到法院报到喊冤,最终还是立了案。据悉,此前老林还多次到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举报谢姨诈骗,但均因证据不足而未能正式进入相关司法程序。

  庭审时,现年61岁的谢姨也到了现场。老林情绪激动,几次欲冲到谢姨面前,与其对质。对此,谢姨表现淡定,她表示,当年通过工作关系与老林相识,但两人并非恋人关系,也没有收过他给的任何东西等。

  最终,因老林证据不足,法院判定其败诉。目前,老林已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追讨恋爱成本 男方尚无胜诉

  据隋法官介绍,此类案件一般诉请内容都非常简单,而且一般是女方提出分手,男方提出诉讼。从现有情况来看,双方并无深仇大恨,男方似乎有想挽回感情的迹象,但女方往往态度坚决,因此出现相关的诉讼以“报复”泄愤的成分居多。

  1.恋爱关系难认定

  现实中,成功诉讼并不容易。“恋爱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很难举证。”隋法官表示,时下不少人相识会合影,亲密照已经无法确实证明恋爱关系,除非对方愿意承认,否则很难认定。而在诉讼中,案例3的谢姨就对老林的“恋人”之说矢口否认。

  2.恋爱消费难认定

  男女双方在恋爱交往过程中,为培养双方感情,一方因恋爱而为对方支出的生活消费,如吃饭、外出旅游等或向对方赠送的手机、首饰等物品,是很平常的事。一旦起诉至法院,根据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对其主张被告返还双方交往过程中的各项支出及经济损失进行举证。

  3.消费比例难界定

  在这类案件中,原告赠送被告礼物,原告很难举证证实被告实际收取了礼物。至于两人交往过程中,开房、吃饭、旅游支出,即使原告提供了发票,也很难举证实际花费在被告身上。实际上,多数被告对于原告的主张均不予确认。

  败诉的结果就难以避免。在三宗案例中,除小杜自行撤诉外,其余两名原告都遭遇了败诉。

  审判依据

  恋爱花费属特殊“赠与”

  隋法官指出,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情侣之间的这种行为视为赠与,即便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而根据《合同法》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一般是在移交之前赠与可随时撤销,即承诺购买物品等但一直未予兑现,这种承诺可以随时撤销(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外);但在移交之后,则一般不能撤销,即便撤销其条件也非常苛刻:只有在其严重损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三种情形下,方能撤销,同时这种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的一年内行使。

  因此,这类案件中,原告即使有证据证实确实赠与了被告财物,其撤销赠与的权利亦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才能得到支持。

  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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