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案例近年来也在不断地增加,大家在选择一段婚姻,要组建一个家庭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婚姻不是儿戏,不是说两人闹矛盾了,说离婚就离婚,不在一起就不在一起。接下来小编结合案例跟大家探讨关于重婚罪的问题。
今年37岁的胡某是湟中县的一名农村妇女。1998年,她与张某经自由恋爱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的一天,胡某生病,而张某又不照顾妻子,夫妻间产生矛盾后,胡某拿了张某给的1000元钱,借看病之名回了娘家。张某在家等了很久却不见妻子回来,一打听才知道,妻子胡某竟然已“另嫁他人”。原来,胡某回了娘家后,胡某父母便找到了李某,以张某不再要胡某,且胡某身体不好为由,希望促成一段新的姻缘。于是,李某请了媒人,给胡某家送了4 万元彩礼后,与胡某于2012年农历7月按当地习俗结婚,并且同居生活了一年之久。后来,胡某又回到张某处时,李某还两次将胡某抢回,与自己居住。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其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按习俗与李某成婚,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之久,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李某在明知胡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胡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构成重婚罪。且李某在胡某回到张某处居住时,还强行抢回胡某,扰乱了正常的婚姻秩序。鉴于二人案发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的胡某在未与张某办理离婚手续就与李某组建了新家庭,胡某的行为显然是构成重婚罪的。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重婚罪的犯罪类型有以下三种: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本案中的胡某就属于第一种犯罪类型。没有跟前夫张某断清关系就主张与李某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张某作为受害的一方是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小编看来,重婚行为是直接故意为之。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关系未解除而又与他人结婚,正如本案中的胡某因与张某闹矛盾,就跑回娘家,与他人结婚同居,对于这种事实重婚,法律是必须予以制裁的,必须要遵守“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保护家庭生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