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刑事法律风险

更新时间:2015-06-04 14: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互联网金融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实现支付、资金融通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形态。其存在很多法律风险,其中下文介绍刑事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实现支付、资金融通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形态。目前的主要表现形式:

  1、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自2011年以来到2013年7月份,央行已发放250张第三方支付牌照。目前,除了大家熟知的中国银联和支付宝外,具有代表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还有财付通、快钱支付、易宝支付、汇付天下等。

  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运营模式可以归为两大类:一类是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是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全独立于电子商务网站,不负有担保功能,仅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代表企业有“快钱”、“首信易支付”等。另一类以支付宝、财商通为首的依托于B2C、C2C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货款暂由平台托管并由平台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在此类支付模式中,买方在电商网站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待买方检验物品后进行确认后,就可以通知平台付款给卖家,这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将款项转至卖方账户。

  2、互联网理财

  互联网理财是络理财是指投资者或家庭通过互联网获取商家提供的理财服务和金融资讯,根据外界条件的变化不断调整其剩余资产的存在形态,以实现个人或家庭资产收益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是以渠道为特征的互联网理财销售模式,典型的代表是余额宝。随着金融服务的完善,网络理财被越来越多的群众所接受。

  3、众筹

  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根据运作模式的不同,可以将众筹分为3种类型:回报类众筹、捐赠类众筹及股权类众筹。《2014年众筹服务行业年度简报》显示,2014年全年共有261个股权众筹项目合计完成5.84亿元的融资,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

  4、P2P网贷

  P2P网贷指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计划的客户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牵线搭桥,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P2P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类是线下交易模式,这类模式下的P2P网站仅提供交易的信息,具体的交易手续、交易程序都由P2P信贷机构和客户面对面来完成,宜信、证大e贷、陆金所都是这种模式。第二类是承诺保障本金和利息的P2P网站,一旦贷款发生违约风险,这类网站承诺先为出资人垫付本金。市场上以此种模式运营的P2P网站占绝大多数。第三类是不承诺保障本金的P2P网站,以上海的“拍拍贷”为唯一代表。当贷款发生违约风险,拍拍贷不垫付本金。

  互联网金融的刑事风险

  (一)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

  1、非法经营罪(《刑法》225条)

  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因此,如果未获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而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依据《刑法》225条第(四)项的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洗钱罪(《刑法》191条)

  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存在交易匿名性、隐蔽性的问题,存在洗钱犯罪的可能。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资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应认定为洗钱罪。

  (二)互联网理财的法律风险

  类似余额宝这样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设计中存在三方法律主体,即支付宝公司、基金公司、余额宝客户,其中,基金公司将自己的基金产品嵌入到余额宝中,是基金的销售者;余额宝客户自动购买和持有余额宝嵌入的基金产品,是基金的投资人和受益人;而支付宝公司则是基金买卖双方客户资源的中介人和第三方支付工具的提供者。

  这类产品具体要适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则,在其不按规范其运作的情况下,可能触及的刑事法律风险是《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三)众筹的法律风险

  从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众筹金融游走在罪与非罪的边界上,众筹项目人和互联网平台承担的刑事责任风险很大,其他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按《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即构成该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即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前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这和众筹的一种表现形式“股权众筹”直接相关,即在众筹集资的过程中,发起人以项目公司的股权作为对投资者的回报。2013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于一家文化公司淘宝网上销售“凭证登记式员卡”的行为叫停,认为其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两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刑事立案规定(二)》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如果众筹活动的发起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行为人的行为完全可能涉嫌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3、集资诈骗罪

  2010年12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和2014年3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此作出进一步规定。依据《解释》第1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从上述规定来看,目前一些众筹金融与非法集资行为的形式要件高度契合。众筹金融具有非法集资四个典型特征:未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一旦发起人项目失败,不能实现对投资人的回报,发起人不能解释清楚资金的去向,或者债务人借新还旧,导致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到资金明显不成比例(无明确判断标准),或者在债务的压力之下匆忙“跑路”,则举报人可能以集资诈骗报案,司法机关也可能以此追诉。一旦追究,其免罪的最大机会在于所筹集的款项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这样才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P2P网贷的刑事风险

  近年,P2P业务创新层出不穷,P2P网贷平台俨然从单纯的信息撮合平台变成了集存贷款功能于一身的类金融机构,一只手已触到了监管的红线。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自2011年开始到2014年4月中下旬,至少有112家P2P借贷平台出现提现困难、挤兑、倒闭甚至恶意跑路等情况,不少网贷平台的经营者触犯刑法高压线,而深陷囹圄。P2P网贷平台P2P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是两类刑事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网贷平台不将客户资金存入第三方托管而是由出资人将资金直接打到平台,即出资人资金控制在平台手中,这样就出现平台的资金池问题,会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外,也有人利用平台吸储社会资金,再将融来的资金再高息借出,变相吸储放贷,一旦资金链断裂风险极大。

  2014年7月15日,涉案金额1.2亿元的“东方创投案”在历时9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后,终于有了判决结果:被告人邓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该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是司法体系对P2P平台自融案件的首次裁量。

  2、集资诈骗罪

  (1)资金池模式。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此外,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也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庞氏骗局模式。如果P2P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模式,在短期内非法募集大量资金,并将资金所有权转归自己,或任意挥霍,或携款潜逃,可推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P2P平台就难逃集资诈骗罪的追诉了。“优易网案”是目前国内首个以集资诈骗罪名公开审理P2P平台的案例。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互联网金融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26672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别人在QQ上发我的照片怎么办?
建议搜集好相关证据报警处理
解读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手段
解读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手段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
您是否可以报警追回网上被骗的300元?
遭遇网络诈骗,建议到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举报诈骗行为或者拨打110及到当地派出所报警。而关于报警是否管用,要看警察的侦查力度以及案犯退赔退赃能力。
到了退休年龄却还差一年没交满能不能一次性补缴?
可以。如果当事人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否则,就不能一次性补缴。1、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
逾期未还网贷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逾期未还网贷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
舟山醉驾无前科有可能判缓刑吗
醉驾有前科能判缓刑。对酒驾之前的处罚是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的,不能算有前科,如果没有其他前科的,单纯的醉驾是可以判缓刑的。相关知识点和法律规定:前科:指上一次
哪个医院需要肾
申请医疗过错鉴定
北海征地可以如何给赔偿
征地应对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予以补偿;对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予以补偿;对被征地上生长的农作物造成损失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对被征地上的各种地上
北京市最低工资是多少?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2.18元,每月不低于212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我国国家规定的最低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