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农民误采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判刑的事件,引起了网友的热烈讨论。
有的网友认为农民并不是主观犯罪,他以为自己采的是“野草”;有的网友认为其实除了专业人士,大部分人都不认识这些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即使懂法也不认物;但更多的网友认为农民不知情、不懂法,并不能作为免除法律责任的理由。
案情回顾
2016年3月,河南农民秦某发现其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便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随后被当地森林公安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最终秦某因为这几棵“不起眼”的野草付出了更惨的代价:卢氏县人民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不过秦某究竟是有意为之还是无心之过?三株兰草“判三缓三”案件中,是不是还有细节等待披露?我们静待下文。
其实近年来,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农民逮癞蛤蟆、捕壁虎......等案件均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质疑声不断。
生活中有很多人是法盲,他们因不懂法而做的很多事情都是犯法的,但他们却自己丝毫不知道;或者,生活中很多小事情实际上触犯法律了但却常被人们所忽视,客观地说,法盲违法犯罪的案例并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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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逮癞蛤蟆也犯法?
就在今年2月18日,杭州市淳安县一农民陈某为了吃“野味”尝鲜逮了114只癞蛤蟆被当地森林公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下步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此事也引起社会广泛热议。
事实上,很多人都知道捕猎癞蛤蟆、青蛙等不对,但并未意识到已经触犯了法律。癞蛤蟆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
科 普
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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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6名男子因捕捉1600余只壁虎被刑拘
2014年9月,河南省周口市6名男子因捕捉壁虎1600余只被刑拘。田某等人向民警交代,他们一共6人,全是扶沟县农民,用自制捕捉工具驾车流窜捕捉壁虎进行销售,之前他们只知道壁虎是益虫,并不知道捕捉壁虎违法。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私自捕捉100只以上野生壁虎就已经属于特大刑事案件了,因为壁虎虽不是国家级保护动物,但属于对经济、科研和环境有益的“三有”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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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
2015年,大学生闫某和朋友王某暑假回家发现自家大门外有鸟窝,于是将鸟窝里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又掏4只。他们因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
判决结果在网络引发了轩然大波,不少网友质疑“掏鸟窝”贩卖国家保护动物需要判这么重吗?有的网友甚至将此案件与贪污案的判刑作比较。
事实上,据官方披露的证据显示,闫某自称不识国家保护动物是谎言,他不仅知道自己盗猎的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且还利用QQ群、百度贴吧等兜售猎物,属于主观明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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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天津大妈摆地摊打气球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刑
2017年1月26日中午,“天津大妈”赵春华涉嫌非法持枪案二审宣判,赵春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二审法庭认为,赵春华明知其用于摆摊经营的枪形物具有一定致伤力和危险性,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购买获得而擅自持有,具有主观故意。赵春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六支,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同情“无知”犯罪者背后:法律知识的匮乏
上述案子发生后,基本上都引发了众人的同情。而引发我们同情的原因正是基于这些犯罪嫌疑人的“无知”。对于很多人来说,“癞蛤蟆、壁虎等属于三有动物”、“挖蕙兰会犯罪”等可以说是闻所未闻。
就野生植物的保护来说,普通人要跨过的专业门槛还是太高了。然而法律上从没有“不知者不怪”之说。
普法的宣传是否到位?
类似的案例发生后可能会对人们产生极深刻的法治教育,但是如此普法是否代价太大。的确,这些案例是普法的好教材,但普法工作不能光靠这些鲜活的案例,更应靠平时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然而现在很多基层只是单纯宣传相关法律,却没有告知民众,究竟哪些动植物属于国家保护范畴,不得随意采伐、捕杀、贩卖等,导致民众可能在无意中就触犯了法律。
全社会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环保概念,相关法律的认知度亟待普及与提高,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否则就成了“谁碰上谁倒霉”的踩雷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