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异议的提出
更新时间:2019-06-18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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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旅客或者收货人收受托运行李或者货物而未提出异议,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的初步证据。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损失的,旅客或者收货人应当在发现
旅客或者
收货人收受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而未提出异议,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已经完好交付并与
运输凭证相符的初步证据。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损失的,旅客或者收货人应当在发现损失后向
承运人提出异议。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提出;货物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十四日内提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延误的,至迟应当自托运行李或者
货物交付旅客或者收货人处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出。
任何异议均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写在运输凭证上或者另以书面提出。
除承运人有欺诈行为外,旅客或者收货人未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不能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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