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又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本文主要介绍了海上保险合同的责任、解除、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仅供参考。
○ 海上保险合同订立前及订立时的责任
海上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担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详细]
○ 保险责任开始后,海上保险合同不可单方面可以解除
保险责任开始后,海上保险合同不可单方面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可以解除合同的,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有权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详细]
○ 海上保险合同法定解除
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在《海商法》、《保险法》以及《合同法》中都有规定。对海上保险人而言,《海商法》的规定属于特别法,应优先适用,而在《海商法》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之外,海上保险人能否根据《保险法》或《合同法》解除合同,理论和实践中则存在着不同的见解。多数学者根据“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法”的原则主张在《海商法》未赋予解除权的情形下,《保险法》有关法定解除事由的规定也适用于海上保险人;更有学者认为,在被保险人不如期交付保费时,海上保险人还可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3款解除合同。但鉴于解除权所具有的特殊属性,上述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详细]
○ 海上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规定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指向的物、服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与责任。我国《海商法》第 218 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①船舶;②货物;③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④货物预期利润;⑤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⑥对第三人的责任;⑦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一、船舶。海保险中所指的船舶和我国日常所说的船舶,在要领上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国家的海商法,规定船舶是指在海上航行的商务船。我国《海商法》第三条规定,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详细]
○ 海上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义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前,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证。
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收到保险人发出的有关采取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详细]
○ 共同海损之海上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