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9-06-16 03: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一条为便利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

  第一条 为便利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行政裁定由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作出,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行政裁定具有海关规章的同等效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海关事务:

  (一)进出口商品的归类;

  (二)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三)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四)海关总署决定适用本办法的其他海关事务。

  第四条 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

  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向海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作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一份申请只应包含一项海关事务。申请人对多项海关事务申请行政裁定的,应当逐项提出。

  申请人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填写行政裁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行政裁定的事项;

  (三)申请行政裁定的货物的具体情况;

  (四)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

  (五)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请事项的资料,包括进出口合同或意向书的复印件、图片、说明书、分析报告等。

  申请书所附文件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

  申请书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所提供文件与申请书应当加盖骑缝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货物样品。

  第九条 申请人为申请行政裁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如果涉及商业秘密,可以要求海关予以保密。除司法程序要求提供的以外,未经申请人同意,海关不应泄露。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保密要求,应当书面向海关提出,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page]

  第十条 收到申请的直属海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

  申请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或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一)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

  (二)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

  (三)就相同海关事务,海关已经作出有效行政裁定或者其他明确规定的;

  (四)经海关认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海关在受理申请后,作出行政裁定以前,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或货物样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有效、完整的资料或样品,影响海关作出行政裁定的,海关可以终止审查。

  申请人主动向海关提供新的资料或样品作为补充的,应当说明原因。海关审查决定是否采用。

  海关接受补充材料的,根据补充的事实和资料为依据重新审查,作出行政裁定的期限自收到申请人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在海关作出行政裁定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明撤回其申请。

  第十五条 海关对申请人申请的海关事务应当根据有关事实和材料,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裁定。

  审查过程中,海关可以征求申请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 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统一适用。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情形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

  对于裁定生效前已经办理完毕裁定事项有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该裁定。

  第十八条 海关作出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公布自动失效的行政裁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销原行政裁定:

  (一)原行政裁定错误的;[page]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者不全面,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

  (三)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海关撤销行政裁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原申请人,并对外公布。撤销行政裁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经海关总署撤销的行政裁定对已经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无溯及力。

  第二十条 进出口活动的当事人对于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裁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复议海关受理该复议申请后应将其中对于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移送海关总署,由总署作出审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对申请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格式1、2、3)(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海关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55300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报关书上的海关行政裁定到底是裁定什么,不是很懂,能跟我说下吗?谢谢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
?_湖海关行政复议地址
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海关归类预裁定办理时限
结合裁决书等情况确定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法律法规处罚
行政裁定书已经过6个月了。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裁定书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海关行政处罚
提起行政复议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能上班吗?
有工作的人如果符合申请低保的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例如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则不能申请低保。《城市居民
身份证正反面图片、银行卡号泄露有什么危险吗?
建议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防止上当受骗
没过期食品拿走了有赔偿吗?
食品未过期被拿,一般无赔偿。若被非法拿走,可报警追回。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处理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你好,我被强制下款1300要求我还款2500
除了报警,你还可以咨询律师,了解是否可以通过起诉或调解等方式维护权益。具体操作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
分家能分到多少钱大概?
分家析产案件处理方式多样。若选择诉讼,需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交费;若调解结案,费用可减半。具体操作需根据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手机被扣留一个月了没信息是怎么了
手机被扣留无信息时,常见处理方式包括:1)主动联系扣留机关,了解扣留原因及进展;2)若未获满意答复,可向上级机关或监管部门投诉;3)考虑委托律师协助处理,维护个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