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职数不全的也可确定村委会主任。选举大会时正式当选人数不满3职的,可以从已经选举产生的正式村委会成员中确认1人担任主任,另行选举时只补齐缺少的委员职数。
二是另行选举的时间跨度可适当缩短。缺1至2职的临时村委会,选民意见相对一致、未当选者仅以少量选票落选的,可在正式选举结束后立即组织另行选举;选票分散、或无1人正式当选的,另行选举时从公布选民名单到组织选举,可掌握在5至7天。
三是按正式选举时的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的候选人,从正式选举时得票虽未过半数但居前几位的村民中从高到低依次确认。如缺1职,按正式选举时得票数由高到低确定两名候选人;缺2职或无1人正式当选的,按同样方法确定相应的候选人。
四是另行选举的次数掌握在1至2次,最后一次另行选举时,村委会成员可简单多数当选。产生临时村委会的村多数情况复杂,选民意见难以统一,且极易出现“越乱越选、越选越乱”等问题;限定另行选举的次数为1至2次,规定最后一次另行选举时,可简单多数当选(如三分之一以上),这样就可在较短的时间内基本消除临时村委会,减少乃至消除农村村委会班子不稳定的根源,这对这些村的稳定和发展必将是利大于弊,对农村的换届选举乃至整个村民自治工作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