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如果反映属实,你村选委会至今仍没有举行另行选举是错误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不能产生或者不能足额产生当选人的,应当在选举日当日或三十日内另行选举或对不足的名额补选差额。”你村选举没能选出法定的足额人数,应该在选举日或一个月内及时进行另行选举,从你村的情况看,选举日已过了三、四个月之久,迟迟不进行另行选举是不对的。一般来说,另行选举是上一次投票的继续,所以应越早越好。不然的话,推迟的时间过长,新满18周岁的村民具备了选民资格,要求补充登记,就会加大选举的成本,并可能增添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2个人的村委会能否开展工作的问题,河南省实施办法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来说,如果另行选举仍然不能补足法定人数,根据你村人口较少的实际,在新当选的两个村委会成员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在征得绝大多数村民的同意后,可暂时由这二人组成临时村委会来主持工作,等到合适的时候再进行补选。
关于新老班子工作移交的问题,河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对于移交的期限、内容、处罚措施等规定的很清楚,具体是内容是:“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于十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办公设施、财务账目、经营资产、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应当交接的事项。逾期不交接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派人监督交接或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此外,200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对村委会印章的管理、使用和交接也作了详细规定。该《意见》要求:“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至于老一届村支部委员会兼村委会成员在换届中落选后能否再兼任新一届的村委会工作的问题,毫无疑问答案是否定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是性质不同,组织方式、产生方式也不同。村委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进行指派、任命。这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根本原则。原村委会成员落选以后,就意味着自动失去了村委会成员的合法身份,就不能再履行原来的职务。对于村支部委员兼任村委会成员落选的,村委会成员身份自动解除,但其支部委员的身份改变必须以党支部的改选结果为依据。